抵押合同早于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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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合同早于借款合同篇一:含抵押条款的借款合同范本含抵押条款的借款合同范本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乙方(借款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方(出质人):,身份证号码:丁方(保证人):,身份证号码:乙方因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现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同意发放借款。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方、乙方、丙方及丁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一、借款金额及期限甲方同意借款¥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给乙方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借款期限为壹个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借款期限届满时,由乙方无条件地将本金一次性归还给甲方。二、借款利息及支付方式乙方同

2、意借款利息按月利率______%计算。借款利息由乙方在年月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三、担保条款股权质押担保条款:丙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行为以其在乙方公司的全部股权(占乙方公司总股权的比例为%)及其派生收益提供质押担保,并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办理好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的,甲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质押股权优先受偿。丙方提供的股权质押担保的责任范围为:本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律师取证费)。丙方保证其为乙方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行为不违反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

3、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连带保证担保丁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本付息的的,丙方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保证担保为不可撤销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丁方的连带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为本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律师取证费)。本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两年,甲方在主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未向丁方主张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丁方的保证责任消灭。四、声明与保证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1)乙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已得到其董事会或相应的最

4、高权力机构的授权,且不违反适应于乙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之规定。(3)除了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已说明的外,乙方不存在未完结的诉讼、仲裁和企业破产审理程序。(4)乙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甲方不同意发放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下列事实:a、与乙方或乙方主要领导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乙方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向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抵押、质押担保等);d、其他可能影响乙方偿债能力的情况。乙方在此向甲方保证:(1)按甲方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文件、报表、凭证等资料,上述资料没有重大遗漏。(2)未经甲方同意,不将本合同项下债务部分或全

5、部转让给第三人。五、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丙方违反本合同第项之规定,没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好股权质押登记手篇二:担保合同晚于贷款合同篇一: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讨论: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一、主要法律条文(以保证为例)《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二、观

6、点观点一:主合同可以晚于一般保证合同。该观点认为,只要担保合同担保的债权在今后能够唯一确定即可,因为这样担保的债权就确定了。主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主从关系,不应该理解为先后关系。观点二: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主合同履行义务时间可晚于担保合同)该观点认为,1.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是主从关系,在担保合同成立时,主合同不存在,故担保的标的债权不存在,担保合同本身应该无效。就算后来重新确定了主债权,同样不能让保证合同自然恢复担保效力。2.《现代金融》XX年第10期《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作者系江苏金湖县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最高额抵押或保证可以早于主合同成立

7、。但一般抵押或保证如果早于主合同,则对主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三、结论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签订方为有效。一般担保合同在主合同前成立,法院判定抵押无效的可能性较大。一般担保(晚于)或与主合同同时签订,但主合同贷款实际放款时间晚于担保合同,则一般对担保效力无影响。四、主要参考文献《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载《现代金融》XX年第10期。篇二:贷款合同及贷款担保合同模版陕西省彬县有限公司贷款合同陕西省彬县公司向彬县信用联社申请贷款,并愿遵守下列条款:第一条借款数额:人民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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