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江园区“十二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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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沪张江园区管〔2012〕13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人才激励办法》等若干办法的通知园区管委会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张江(集团)公司、康桥(集团)公司、国际医学园区(集团)公司:《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自主创新人才激励办法》、《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企业发展扶持办法》、《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产业扶持管理办法》、《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扶持办法》、《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扶持办法》、《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企业集中服务试点管理办法》、《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奖励

2、办法》、《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扶持办法》、《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专项配套与奖励办法》、《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业投资管理办法》、《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行政审批和政府服务“零收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孵化及加速发展扶持办法》等十四项办法已经园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主题词:经济管理政策扶持通知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12月31日印发48(共印15份)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

3、区自主创新人才激励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创新创业人才的激励机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园区的综合竞争力,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张江园区管〔2012〕72号),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适用对象)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在园区的企事业单位中连续从业满一年,对单位、园区有较大贡献,且符合下列几种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一)经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技术先进型、现代服务业(含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等)企业,经国家

4、、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部门认定的研发中心(机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近三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等累计10项以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二)经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部门认定的软件、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文化创意、数字出版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三)经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部门认定的为园区科技金融体系服务的金融企业或投融资企业(含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等)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四)单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

5、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五)从事国家“863”、“973”等国家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六)入选国家、上海市“千人计划”、浦东新区“百人计划”48的个人;(七)国家科学技术奖前三完成单位、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单位,及浦东新区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第三条(奖励标准)对第二条所列人员,依据其对单位、园区贡献度大小进行综合评定后给予一定的奖励。第四条(申请方式)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张江在线”(www.zhangjiang.net)网站发布的政策受理通知,向园区管委会提交申请材料。自2013年起,

6、申报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自评信用报告或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具体按照每年发布的政策指南执行。第五条(执行原则)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既适用上级机关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第六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七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为止。2011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的事项,可参照适用本办法。48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企业发展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以下

7、简称“园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要素集聚,加快主导产业发展,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成长,结合国家、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有关规定,以及园区的实际情况,根据《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张江园区管〔2012〕72号),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工商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在园区的企业可申请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第二章支持措施第三条(优质企业)对新引进的符合园区产业导向、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根据企业对园区的贡献程度,在一年内给予一定补贴。第四条(高新技术企业)对经上海市相关部门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

8、企业对浦东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第五条(软件企业)对经国家、上海市相关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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