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兽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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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兽医法律法规第一单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于1997年7月3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修订,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一、《动物防疫法》概述(一)概念《动物防疫法》是调整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以及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调整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动物防疫法,但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三)动物防疫工作的行政管理1.政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动物防疫工作。2.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工作。4.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四)动物防疫工作的方针我国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五

3、)动物疫病的分类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分为下列三类:1.一类疫病一类动物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动物疫病。2.二类疫病二类动物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动物疫病。3.三类疫病三类动物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动物疫病。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六)含义1.动物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2.动物产品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及

4、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3.动物疫病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4.动物防疫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二、动物疫病的预防(一)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四级,相应级别的疫情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二)动物疫病预防的重要措施生产经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①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②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5、③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④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⑤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⑥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需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申请及审批程序(1)申请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2)审核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

6、厂)址等事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5.禁止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从事相关活动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6.关于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①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②疫区内易感染的;③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④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⑤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⑥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三、动物疫情的报告、

7、通报和公布(一)动物疫情报告1.动物疫情报告的义务主体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2.接受动物疫情报告的主体当地的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情。3.动物疫情的认定主体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二)动物疫情通报1.重大动物疫情的通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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