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夜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夜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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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建桥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夜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为更好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育质量,全面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第21号令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日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酌情延缓办理入学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

2、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但在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四

3、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以确认学籍。学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一)学生在注册前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二)学生注册时递交本人学生证,加盖注册印章,否则注册无效。(三)学生因故不能如期缴费、注册的,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二周不缴费、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四)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未经办理复学手续,不予注册。5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专科升本科学生的业余学制为三年,学习年限为三至八年。高中起点升专科业余学制为三年(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制为四年),学习年限为两年半至八年(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习年限为三年半

4、至八年)。最长学习年限为八年。第六条无论学习年限的长短,学生毕业时,其毕业文凭中学制以基本学制为准,毕业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总表,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八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成绩。第九条成绩记载(一)考试课程成绩按期终考试与平时成绩(课堂表现、作业、考勤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比例一般不超过30%。(二)考查课程的平时成绩权重可略高,但不能高于50%

5、,具体可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把握。(三)对平时学习中出勤多,出满勤,学习态度端正,作业完成及时,且质量较好的,学校将根据任课教师与班主任老师的意见,酌情给予有关学生相关课程总评成绩的学习态度奖励分。(四)跨学期授课且每学期均进行考试的课程,成绩按学期分别记载。第十条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课程考试或考查。每门课程无故缺课超过三分之一的,将被取消该门课程的期终考试资格。每门课程无故缺课超过三分之二的,将被取消该门课程的期终考试与期终补考资格。第十一条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成绩。核查成绩必须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班主任老师提出申请,逾期

6、不予办理。第四章补考、缓考与旷考第十二条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前或后二周进行。第十三条补考成绩按“补考及格”与“补考不及格”两个等级记载。补考5如有缺考,该课程成绩以“缺考”记载,并计入补考次数。第十四条考试或考查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可参加学期补考一次,毕业补考一次。第十五条学生在考试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或考查的,必须在考试或考查前两周,凭有效证明提出缓考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考。第十六条缓考和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以正常成绩记载。第十七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缺考的,以旷考论处。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注明“旷考”字

7、样,并被取消补考资格。第五章免修第十八条学生符合课程免修条件的(详见《上海建桥学院夜大学课程免修实施细则》),可申请免修。办理免修手续,须在每学期末规定时间提出,填写《上海建桥学院夜大学课程免修审批表》,并附有关的原始资料及复印件交班主任,经课程负责老师审核,夜大学领导批准后出具“同意免修”或“免修不免考”的通知。同意免修的课程,在成绩登记表上注明“免修”字样。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九条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由于休学,复学时,低一年级又无原专业班级时,可由学校安排转入同层次相近专业学习。第二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

8、病或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由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学校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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