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考大纲刑诉法复习方法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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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师详解2013年司考大纲刑诉法及复习策略     附:其实学习中还有许多小的技巧,希望以后有时间和大家一起分享。以上是我的学习的一点经验和体会,希望能给考友们提供一些帮助。说的不完善的地方希望大家能够补充和与我交流,使大家能够有一个更科学的学习方法。我的QQ:420443469,希望结识有缘人共同步入考试殿堂,领取传说中的司法考试证书,为今后的日子能过的好一些做出自己的努力。正文:刑事诉讼法在每年司法考试大纲中间分值在72—73分,2012年刑事诉讼法达到82分。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刑法和民法的部门法,更多的是

2、在理解的基础上背、记,有些东西背下来可以做题。,我们司法考试大纲中间每年新增加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会成为当年命题老师考察的重点,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也有修改,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2012年底公安部等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最主要的是三大司法解释,一个是《六机关规定》,有40条,第二是高法解释。第三是高检规则。正因为有了司法解释的修改,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对考试点进行重新梳理,实际上司法考试大纲有些知识点并没有变化,但是有更加丰富的内容,或者跟过去有不一样的地方。下面从两个角度做一个解读。    第一看一

3、下司法考试大纲在形式上增加或者删除的地方,当然删除的不重要了,而且2013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删除的考点往往是不具有可考性的考点,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离、死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但是新增的一些考点,让我们还是重点加以把握的。首先司法考试大纲中间对于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这部分,把考点细化了,把原来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细化为六个新增加的子考点,第一辩护人的阅卷权,大家要注意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扩大了辩护人阅卷的范围。同时我们司法解释中间对于阅卷的方式也作出很多新的规定,大家知道阅卷就是查阅、复

4、制、摘抄案卷材料,当然最常使用的是复制,复制明确列举就是拍照、扫描、复印等方式。第二是辩护人的会见通信权,大家注意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间以及司法解释中间新增加的内容,首先是辩护律师可以拿着三个证就可以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最迟不能超过48小时。  第二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间规定了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嫌疑人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高检规则具体解释了什么叫重大贿赂犯罪,有三种情形,第一贿赂数额50万以上,第二重大社会影响,第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高检规则第二个新增加的规定,规定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5、侦查阶段如果有碍侦查信息消息,律师会见嫌疑人不需要许可。最后是终结之前应该让律师见到嫌疑人。第三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可以核实证据、不被监听。关于调查取证权,也是新增的考点,我们的辩护律师有调查取证权,严格来讲辩护律师有自行调查取证权。   接下来关于辩护人的申诉控告权,辩护人针对公检法机关阻碍他依法行使权利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控告。最后还增加了一个考点,叫做辩护人的人身保障权,特别要注意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了保证辩护人诉讼权

6、利,规定追究辩护人犯罪要追求同案侦查机关回避的原则。还有一个规定,如果这个辩护人是个律师涉嫌犯罪,可以告知律协。  接下来第二个新增考点,涉及强制措施里的监视居住,尤其要注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新增了注册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我们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间单独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有两种。第二个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在看守所、拘留所不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要满足三个条件,有正常生活休息的条件,第二便于监视管理,第三要保证办案的安全,而且我们司法解释增加了规定,不能收费,不能说是个流浪汉就收你租金。

7、第三应当折抵刑期。另外还要在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最后还有一点,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当每两个月审查。  还有新增加的叫拒绝辩护,几乎是每年必考,对于拒绝辩护,大家一定要结合法律援助辩护加以考察,法律援助辩护原来叫指定辩护。另外,我们的高法解释新增加了关于拒绝辩护的程序规定,比如说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之后,没有辩护人,法院应当怎么处理?现在改成了休庭了,不再延期处理。我们对于拒绝辩护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可以另案处理。同时拒绝辩护之后被告人委托新的辩护人,新的辩护人做辩护准备的时间过去是10天,现在

8、改成15天。   接下来还有一个新增考点,关于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增加了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六机关规定》也修改了,又恢复了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应该说明理由,需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就通知公安机关不予侦查。相比而言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更加重要。  接下来,新增的考点叫不予逮捕的情形,这个考点倒不是特别重要,高检规则规定了不予逮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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