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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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安徽省种子管理总站单位类别:受委托组织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2、《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四条3、《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三条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条5、《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大2000.12.1地方性法规1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省人大1997.10.1规章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2003.8.12农作

2、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2005.5.13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农业部2003.10.1—7—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处罚(共14项)1、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

3、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7—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

4、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3、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5、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4、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法律依据:—7—《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

6、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5、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处罚种类: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6、经营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7—《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7、“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7、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8、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

8、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7—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9、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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