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国际法中的领土变更方式的现实意义_资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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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传统国际法中的领土变更方式的现实意义关键词:先占时效割让征服添附序论所谓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之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范围和空间,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是国际法的客体。《国际法》周忠海主编2007年9月第一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78页。历史上各国领土形成的方式和过程不同,造就了各国领土大小不一的状况。但,没有领土的国家并不存在。同时,领土是国家物质财富的主要源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民族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就如定义中所言,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和范围。国家有领土才能行使国际法伤所说的

2、属地有越权和属人有越权。国家形成了领土之后,由于自然的或是人为的原因,取得领土或丧失领土,从而导致国家领土的变化,这就是所谓的国家领土的变更(territorialchange)。传统国际法中将领土的变更方式分为先占、时效、征服、割让、添附五种。其中先占、时效、征服以及割让中的强制性割让,由于社会的不短发展,国际法的不断的进化,已经不被现代国际法所承认。同时,诸如全民公投、民族自决等新的国际法领土变更方式的产生,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目光转移到了新的领土变更方式之上。在他们眼中,这些传统的国际领土变更方式已经渐渐

3、“没落”了。这是否意味着传统国际法的五种领土变更方式对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失去了意义呢?笔者认为不然。本文,也着重通过对五种传统国际法领土变更方式的逐一分析,简单论述传统国际法变更方式的现实意义。一、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变更方式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随着领土观念的变化而变化,变更的合法性标准也在发生转变。传统国际法的领土取得方式,是西方资产阶级国际法学家阐述并援引罗马法中关于财产取得、丧失的概念和标准以其作为领土边锋的合法方式的理论和规则。随着其后“文明社会”认可殖民扩张、世界大战打响后开始,反映近代殖民主义、帝

4、国主义掠夺土地的实践,也作为领土变更的合法缘由。兼并、掠夺等也作为领土变更方式被国际法所认可。总的概括起来,传统的国际领土变更方式可分为先占、时效、征服、割让、添附五种。1.先占(occupation)。在《奥本海国际法》认为,占领是一个国家占取的行为,通过这种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主权。《奥本海国际法》(中译本)第一卷第二分册第74页。国家可以占取无主地,取得对无主地所谓“无主地”,是指当时不属于任何国家之地,它或者是完全无人居住之地(如荒岛),或者虽有土著居民而未组成国家。的

5、所有权。6西方国际法理论一般认为先占是国家去的领土的一个原始的方式。传统的国际法认为,先占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具备几个方面的条件:其一,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即先占是一种国家行为,只能以国家名义进行。其二,先占的客体必须是无主地在国际法上,无主地的定义是有争议的。西方学者认为,无主地是指不属于任何国家的或为原属国放弃的土地,包括无人居住的饿荒岛、荒原、没有形成“文明国家”的土著人居住的土地。但存在土著人居住的土地是否真的属于无主地,国际法上争议很大。1975年国际法院关于西撒哈拉法律地位的咨询意见中指出:

6、“国家实践表明:著有土著部落或具有一定社会或政治组织的人群的地方就不能认为是无主地。”(《国际公法》王虎华主编浙江大学出版社第206页)。其三,先占必须是有效占领有效占领,是指国家不仅要有占领的意思表示,而且有占领的行为。(effectiveoccupation)。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先占的范围应该以实际占领的土地为限,而不能无限制的扩张。如,不能就一个群岛中的一个岛屿进行先占并有效控制就认定控制了整个群岛。在当今世界,以先占的方式去的领土主权几乎不可能了。除了两极地区等国际法进行特殊规定的地区之外,世界上以

7、几乎不存在无主地。因此,以先占的方法取得领土在现代社会中并不适用。2.时效(prescription)。时效是指一国对他国领土进行长期占有之后,在很长的时间内,他国不对此提出抗议或反对,或曾经有过抗议或反对,但已经停止了这种抗议或反对,从而使得该国对他国领土的占有不在受到干扰后取得他国领土。《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72页。时效应该说是国内私法上的一个观念,我们经常见于民法、商法等私法领域。西方资产阶级国际法学家将它应用在国际关系上作为国家取得领土的一种原始方式,其实是借助国内私法中的时

8、效概念,即通过长时间无干扰的占有期以达到合法占有该土地的作用。由于国际法上的时效占有在取得方式上并不限于国内私法中规定的善意占有。同时,与国内私法中具体的时效期限的规定相比,国际法上的时效占有也没有固定的期限,而是以“合适”等模糊的词汇予以规定。面对这种状况,国际社会对时效取得这种方式争议很大,因此,传统国际法领土变更方式中的时效不能被现代国际法认为构成国际领土变更方式公认的规则。3.征服(conquest)。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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