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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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一、周礼1,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年,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定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所制之礼统称周礼。2,周礼的“五礼”分类法:吉凶军宾嘉。吉礼——关于祭祀、敬事鬼神的礼仪制度;凶礼——丧亡殡葬;军礼——行军动众;宾礼——朝聘盟会;嘉礼——婚冠饮宴;3,实质:“别”——等级秩序,即“亲亲”、“尊尊”。4,作用:“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等贵贱”、“安上治民,莫善于礼”。二、西周婚姻制度1,婚姻形式:西周实

2、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可以纳妾,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只有平民。2,婚姻条件: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逆家子,乱家子,世有刑人,世有恶疾,丧妇长子不取)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婚姻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的核心是纳采和纳币。这是中国古代实行包办、买卖婚姻的具体表现。三、西周礼与刑的关系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种主要形式。共性:1,本质相同——都是维护国家政权,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二者相辅相成;2,出礼入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3,相互作用——礼的约束

3、力靠刑的强制力来保证,刑的制定以礼的精神作指导;区别:1,作用不同——礼以劝善,是积极的规矩,刑以惩恶,是消极的制裁;2,适用的对象各有侧重——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反映了其适用的等级性。四、西周诉讼审判制度之“五声听狱讼”西周创立的一种审判方法,又称五听。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要求法官从言辞、神情、呼吸、听觉、眼神几个方面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以确定其口供的真实性。这种察言观色的审判方法,是心理学在我国司法领域最早的运用,相对神明裁判是一大进步。五、战国时期法制变革之魏国李悝——《法经》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4、,是战国初年魏国李悝制定的。1,结构:其篇目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共六篇。2,内容:前四篇为正律,是惩治和囚捕盗贼的规定;杂律包括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淫禁、逾制等七个方面的禁令;具律是有关刑罚加减的规定,类似后世律典的总则。3,立法宗旨:《法经》的立法宗旨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体现了新兴封建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六、秦律有关思想意识形态的犯罪秦朝为强制统一人们的思想,以严刑峻法惩治一切危及皇权的思想言论,其主要规定有:1,诽谤、妖言罪:对朝政进行批评指责;惑乱人心的言论;——坑儒案2,偶语诗书、以古非今罪:互相

5、谈论儒家经典;借用夏商周三代之事批评朝政,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此三罪出自《焚书令》。3,非所宜言罪:即说了不该说的话,是秦朝最专横的罪名。4,妄言罪;5,投书罪:即投寄匿名信以攻击朝政。七、秦朝诉讼审判制度之告诉——“公室告”、“非公室告”秦律将当事人直接向官府呈诉的案件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种。公室告是指举告他人贼盗行为的告诉,此类告诉官府必须受理,说明贼盗是秦律打击的重点。而子盗父母,父母擅自杀、刑、髡(kun)、其子和奴婢时,若子告父母,奴婢告主人即是非公室告。此类告诉官府不予受理,如仍行控告,告者有罪,反映了秦律对宗法制度的维护

6、。八、汉律之“约法三章”、《九章律》1,约法三章:汉高祖刘邦率师入关之初,为博取民心,与关中父老约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其余秦朝苛法一概废除。这是汉朝立法的开端。2,《九章律》:汉朝的基本律典,汉律体系的主干部分。其篇目有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共九篇。九章律的渊源可追溯到战国《法经》,是“汉承秦制”的产物。九、汉文景时期刑制改革1,汉初刑制改革的内容:有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黥(qing)、劓(yi)、刖(yue)三种肉刑。最终结果是黥刑改为髡(kun)钳(qian)骋旦舂(chong),劓刑改为笞1

7、00,刖左趾改为笞200,刖右趾改为弃市(死刑),宫刑时废时兴。2,汉景帝制定《箠令》,规定笞刑刑具的规格和行刑方法,使过去笞未毕而人已死的状况得以改观。3,汉初刑制改革的意义:这是中国法制史上首次重大刑制改革。第一,它将肉刑从律典的法定刑中予以废除,使刑罚制度向着宽缓、文明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第二残人肢体的肉刑的废止,有利于保存劳动力,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第三,笞刑和徒刑的广泛适用,为封建刑法中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十、汉代削弱地方割据势力的法律措施西汉前期,诸侯藩国势力强盛,割据一方,对中央政权构成重大威胁。

8、因此,汉朝庭颁布了一系列的削藩律令:1,酌金律(zhuo):天子酌祭宗庙时,诸侯列国陪祭所献贡金的成色和数量不合规定,要受到削爵等处罚。2,推恩令:要求诸侯应将皇恩推及宗亲,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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