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中心)建设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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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实验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实验室(中心)是进行实验(训)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师资培训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院、培养人才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院办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第三条学院的实验室(中心),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等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第二章基本任务第四条根据学院教学计划承担

2、实验(训)教学任务,按照素质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及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完善实验(训)教材、实验(训)指导书等教学资料,保质保量完成实验(训)教学任务。第五条2积极开展实验(训)教学改革,实行实验室(中心)开放,努力提高实验(训)教学质量。学习先进职教理论和理念,更新、改革实验(训)内容和教学方法,逐步提高综合型、工程应用型实验(训)项目所占比例,培养学生实践技能、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第六条根据承担的教科研项目,积极开展教科研工作,努力提高实验(训)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实验(训)任务。第七条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按照院有

3、关物资管理制度进行实验室(中心)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训)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第八条严格执行实验室(中心)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第三章建设第九条建立实验室(中心)的基本原则(一)符合学院整体建设规划;(二)有利于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有利于加强科学管理,有利于提高实验室(中心)及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效益;(三)专管共用,体现“规模效益”,在已有设备尚有较大利用潜力的情况下,实验教学内容基本相同或相近的实验室(中心)不予重复建设。(四)符合学科(专业)发展需要,有利于形成特色。2第十条

4、建立实验室(中心)的基本条件;(一)符合建立实验室(中心)的基本原则;(二)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三)有符合实验教学或实训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四)有足够数量和配套的仪器设备;(五)有合格的实验室(中心)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六)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配套的规章制度。第十一条新建、调整和撤销实验(训)室的审批程序新建实验(训)室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认真填写《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报告》(附件一),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下达到教务处、财务处、系部,设备采购按学院有关物资采购的

5、文件执行。调整和撤销实验(训)室需填写《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实验(训)室调整、撤销报批表》(附件二),由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第十二条新建实验(训)室的验收新建实验(训)室硬件建设完成后,尽快完成实验(训)项目的开发和制定﹑2实验(训)指导书以及试做实验(训)报告等软件建设,经实验室(中心)主任审核后,填写申请验收报告,由学院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第十三条我院的实验室(中心)建设和发展,纳入学院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其中:房舍、水、电改造纳入学院基建修缮计划,仪器设备及辅助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纳入学院财务预算计划

6、,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院人事计划。第十四条学院根据规划与实际需要,每年从教育事业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实验室(中心)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中心)建设。第四章管理体制第十五条实验室(中心)实行院、系(部)二级管理,以系(部)为主的管理体制。院级以上实验室(中心)的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或分管处长担任,系实验室(中心)主任由系部主任或教学主任兼任,实验室(中心)一般下设基础实验(训)室和专业实验(训)室,实验(训)主任为二级聘任干部。实验中心由若干服务功能相近的实验(训)分室构成。第十六条2实验室(中心)的设置要注意

7、科学布局,注重规模效益,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新建专业的实验(训)分室应先归在相近的实验(训)分室内开展工作,具备一定条件后,经系(部)申报、学院批准再独立建制;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实验(训)分室任务不饱满,或实验(训)分室失去存在必要时,主管部门应组织论证并对其进行调整或撤销。第十七条实验室(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第五章人员及职责第十八条实验(训)室人员由主任、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实验(训)指导教师构成,专职技术人员和教师享有同等待遇。各系(部)全部专职实验(训)岗根据所承担的实践教学工作量测算后拟定。学院从政策上鼓励和引导青年教师深入实践教学第一线进行锻

8、炼。第十九条实验(训)室工作人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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