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城乡规划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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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宾市城乡规划局责任清单一、行政许可类共6项(注:乡村规划许可下放区、临港住建局办理)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责任主体用地规划科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城乡规划和有关政策,对

2、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踏勘提,出是否同意选址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

3、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1-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

4、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

5、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1)2379770建设项目选址许可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申请人携带打印好的《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乡规划局窗口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向申请人制发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再行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窗口查验申报材料(当场办理,不计入承诺时限)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向申请人制发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现场核查(转外)市城乡规划局用地规划科或市政规划

6、科进行现场核查(5个工作日以内作结论,不计入承诺时限)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2个工作日)符合办理条件的,用地规划科或市政规划科签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交市政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发申请人(限3个工作日)((限2个工作日)发证并告知申请人其有关权利、投诉渠道(当场办理,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宜宾市城乡规划部门责任清单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临时建设规划许可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

7、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以及实施城乡规划的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临时用地的书面意见以及临时工程建设方案,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需办理临时用

8、地的,依法申请临时用地审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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