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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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需要,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一一

2、年三月九日  附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农保基金。  本办法所称新农保基金,是指通过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渠道筹集的,用于支付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村居民养老金待遇等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

3、三条 新农保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新农保基金独立于经办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需要,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

4、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附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农保基金。  本办法所称

5、新农保基金,是指通过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渠道筹集的,用于支付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村居民养老金待遇等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新农保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新农保基金独立于经办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需要,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附件: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

7、1]1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农保基金。  本办法所称新农保基金,是指通过参保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渠道筹集的,用于支付符合领取条件的农村居民养老金待遇等支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新农保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新农保基金独立于经办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新农保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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