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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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理事会”指机构理事会;    (e)“董事会”指机构董事会;    (f)“总裁”指机构总裁;    (g)“东道国”或“东道国政府”指在其按公约第66条定义的领土范围内接受投资,而该投资已被机构予以承保或分保,或已被机构考虑予以承保或分保的成员国、该成员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    (h)“投何人”指任何为其自身利益申请机构担保或查询机构担保的可能性的人,或任何由他人代理提出申请或查询的人;    (i)“投资项目”指已予承保或正被考虑予以承保的投资所投入或将要投入的单个或系列项目:    (j)“项目企业”指对投入投资项目的资产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公司、社团、合伙或其他

7、实体;    (k)“承保签署权人”指总裁或总裁从机构中指派的决定签发担保及其相关事项的任何官员;    (l)“担保权人”指享有机构签发的担保的权利人;    (m)“世界银行”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n)“IFC”指国际金融公司;    (o)“$”为美元标记。    第一部分担保业务    第一章 合格性要求    第一节 合格投资    一般要求    1.01公约第12条下的投资要具有被承保的资格,必须在(a)投资类型,(b)投资资产,以及(c)投资时间几方面符合一定的要求。    投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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