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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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我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各市建委、房产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8〕80号)要求,进一步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2008年12月15日至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监督检查第八小组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及南宁市、北海市的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检查。根据检查组对我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见附件1),结合《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监管,确保2009年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一)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

2、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高度,更加重视建筑节能工作。(二)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商品房节能公示制度执行的力度,在2009年第一季度开展一次对商品房销售现场、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节能公示工作的专项检查,确保节能公示制度落到实处,并将专项检查的结果通报(主要内容包括专项检查的基本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一步整改措施等)在2009年4月15日前报送我厅房产处。(三)把推进县城的建筑节能工作作为各市2009年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之一,确保2009年建筑节能工作在各县城取得重大进展。各市建委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县城的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在2

3、009年第一季度开展一次对辖区各县城建筑节能工作的专项检查,并将专项检查的通报(主要内容包括专项检查的基本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一步整改措施等)在2009年4月15日前报送我厅科技处。9(四)各市建委要加强建筑节能检测能力建设,方便建筑工程项目能就近进行各种必须的建筑节能检测。各市建委要贯彻《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建科〔2008〕48号)的精神,认真做好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将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和各种建筑领域新技术作为深化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重点。二、加强学习,提高技术能力,严格执行节能标准(一)各设

4、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技术能力,提高建筑节能设计的深度和精度;节能设计尽量采用规定性节能指标,尽量少用权衡判断,尽量避免二次设计,对相关设计变更后必须重新进行节能计算,并送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查,同时要将重新审查合格的施工图送交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二)2008年10月1日后设计的公共建筑应当设计用电分项计量装置。新建公共建筑空调系统设计时,空调房间均应具备温度控制功能。主要功能房间应在明显位置设计安装有显示功能的房间温度测量仪表;在可自主调节室内温度的房间和区域,应设计安装带有温度显示功能的室温控制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公共建筑的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5、、室内温度监测和控制系统的设计专门提出审查意见。(三)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把关,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四)施工、监理单位要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必要的查验;检测单位要提高技术能力,为保温隔热材料的进场验收提供科学、公正的数据。三、大力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等新技术9继续因地制宜地推广太阳能、浅层地能(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地源热泵等)、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2009年2月1日后开工的三类工程: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总面积50000m2以上的建筑群,面积10000m2以上的使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都要有利

6、用可再生能源的专项设计,不能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要在节能专篇中作出特别解释,并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联合向本市建委提交保证在其他方面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承诺书,该承诺书还必须作为该工程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之一,在施工现场和商品房销售现场同时进行公示。承诺书的格式见附件2。各市建委在向我厅每季度上报建筑节能数据时要将本季度新开工项目未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工程项目信息单独汇总上报,汇总表的格式见附件3。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继续大力推广经济适用的各项新技术。2009年2月1日后开工的工程,应选用3项以上(含3项)我厅2007年确定的建设领域重

7、点推广的10项技术(参见桂建科〔2007〕8号文件),并在节能专篇中对选用的技术进行必要的说明。选用重点推广的10项技术少于3项的,必须在节能专篇中作出特别解释,并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联合向本市建委提交保证在其他方面严格执行各种强制性标准的承诺书,承诺书的格式见附件4。选用重点推广的10项技术超过5项(不含5项)的工程,可以向我厅申报为“广西建筑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有关申报和管理办法另行规定。我厅将把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和10项技术情况作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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