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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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宾学院文件宜学院学发[2011]37号关于印发《宜宾学院学生奖励条例》的通知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宜宾学院学生奖励条例》(修订稿)经修订、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宜宾学院学生奖励条例宜宾学院二○一一年五月十五日主题词:学生奖励条例印发通知学生工作部(处)2011年5月15日印发11宜宾学院学生奖励条例(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更好地贯彻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对学生的科学管理和科学评价,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素

2、质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含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奖和优秀毕业生评定及奖励办法,评定时必须结合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第三条优秀学生(优秀奖学金获得者、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必备条件:(一)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学习中能逐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二)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规校纪。(三)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严谨求实,勇于进取,成绩合格

3、。(四)积极参加学校的三个文明建设,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实践,积极支持、配合和完成学校、二级学院、班、团安排的各种工作和任务。(五)认真上好体育课,坚持参加课外锻炼,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体育成绩合格。(六)品德量化考核成绩优良。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学期(学年)不得参评。(一)德育测评得分在“良”以下者;(二)单科补考者;(三)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违纪处分者(在表彰或受奖前受到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者,取消参评资格);(四)未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者;(五)拒绝参加集体活动

4、或公益劳动者;(六)不具备正式学籍或学籍注册者;(七)修业年限本科超过四年、专科超过三年者;(八)入学教育考试、军事训练不及格者。第二章综合素质测评方案第五条综合测评就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对学生在校表现进行科学合理地评价,得出学生在校表现综合成绩。第六条综合测评的成绩,作为评定各种奖学金、先进个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以及毕业就业时向用人单位推荐的主要依据。第七条综合测评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性原则。综合测评要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真正体现党的教育方

5、针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进素质教育的作用。(二)客观性原则。综合测评要反映学生平时表现的客观情况。各班要注意建立学生平时表现的档案,及时收集数据和资料。(三)公开性原则。综合测评坚持自我测评、群众测评和组织测评相结合,测评人员、测评过程及测评结果公开。第八条综合测评成绩计算要求:(一)综合测评成绩=(智育成绩平均分×70%)+(智育成绩附加分×8%)+(体育成绩×10%)+(体育成绩附加分×2%)+(品德成绩×10%)(二)智育附加分,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分值计算。(三)体

6、育成绩=体育课程成绩。若该学期没有体育课成绩(不包括考试得零分或作弊),在测评综合成绩时,智育成绩则×80%。(四)体育附加分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计算。11(五)品德成绩按《宜宾学院学生品德考核条例》(见附件一)所得分数计算。第九条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原则上以教学班级为单位。第十条智育成绩附加分(最高100分)(一)智育附加分(不分专科本科、文科理科)所有加分在同一参评项目中只加分一次,就高不就低:1、通过四川省及以上统考统测按以下标准当学期加分:(1)非外语专业学生:专科、本科二年级时通过CE

7、T-4加2分;通过CET-6加4分;(2)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Ⅱ级考试加2分;通过计算机Ⅲ级考试加4分;(3)计算机相关专业学生:通过计算机Ⅲ级考试加2分;通过程序设计考试加4分。2、参加数学、英语等学科竞赛,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4、3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获市、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1、0.5分。(二)科研附加分:参加课余科技活动,其研究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者,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一、二、三等奖分别在智育总分中加3、2、1分;在校内外正式出版的

8、学术刊物发表论文的,加5—1分;在校级以上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奖者,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加3(全国)、2(全省)、1(全校)分。第十一条体育成绩附加分(最高100分)获得省级体育比赛前三名者加4分,获四至六名者加2分;获川南片区前三名者加3分,四至六名者加2分;获宜宾市前三名者加2分,四至六名者加1分,破校记录者加2分。第十二条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办法。(一)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和组织,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小组负责全面实施。各班成立由班主任主持,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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