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公司基础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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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基础制度596基础制度之一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是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公司名称:双鸭山亚泰煤业有限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双鸭山市宝山区一马路中段第五条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本公司的一切生产经营

2、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股东权益不受侵犯或非法干涉。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面向市场,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营效益,注重社会效益,繁荣矿区,造福社会,努力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煤炭开采、洗选加工和销售;兼营相关副产品的开采,经营。596第三章公司股东与出资第九条本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各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如下: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00货币资金80%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200货

3、币资金20%合计1000货币资金100%第十条各股东所认缴的出资必须在公司设立前足额缴纳。第十一条公司设立后,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与核发日期。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依法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转让后股东不得少于2个。596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

4、资,如果不购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会议并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提出建议或质询;(六)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七)在其他股东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八)在公司

5、增加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九)公司终止后,依法按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第十六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二)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596(三)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一)在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二)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五章股东会第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其有关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其有关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

6、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十三)对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第十八条596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的首次会议

7、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和召集。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通知公司说明原因,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会议日期。第二十一条股东可以委派代表出席股东会会议,该代表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一元人民币为一个表决权。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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