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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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方案根据《**州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整合财政金融政策推进产业扶贫的意见》(**州政扶组办发〔2017〕26号)、《**州扶贫开发办公室等单位关于推进**州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意见》(**州扶办发〔2017〕32号)、《中国人民银行**州中心支行等单位关于印发**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恩银〔2017〕43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合财政金融政策推进产业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办发〔2017〕57号)等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快速发展,有效激发贫困户内生发展动力,推动特色产业发展,实现

2、贫困户长期稳定脱贫,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目标持续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力度,对有贷款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评级率达100%,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满足率达100%,对符合贷款条件并有效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到应贷尽贷。扶贫小额信贷覆盖贫困户的比例和规模持续增长并达到省、州考核目标。根据有劳动能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布情况及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分配情况,将任务分解至各乡镇及合作银行,各合作银行自主选择投放区域。二、信贷模式(一)建档立卡贫困户自贷自用自还的扶贫小额信贷。1.对象。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

3、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对已经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2.要点。10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将信用水平和还款能力作为扶贫小额信贷发放的主要参考,发放过程要符合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规定,坚持户借、户知、户还。3.用途。主要用于贫困户发展家庭种养殖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家庭旅游业、购置小型农机具等生产经营性项目。不能用于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简

4、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贫贷)。1.对象。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或为贫困户提供长期稳定就业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各类经营组织(对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效果好的其他经营主体,经**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也享受该政策),其中: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联结贫困户不得少于5户,专业合作组织不得少于20户,龙头企业不得少于40户。2.要点。坚持贫困户自愿和贫困户参与两项基本原则,使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借款人必须与建档立卡贫困户之间签订《带动脱贫协议》,建立稳定的订单、就业、土地流转、资金入股等利益链接机制。《带动脱贫协议》需经村委会(“尖刀班”)审核后在村委

5、会面签,并在村委会备案,村委会(“尖刀班”)监督协议的实施。借款人必须在公平、协商的基础上明确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共享生产经营收益,明确经营主体的带动义务和违约责任,贫困户享受的收益原则上不低于贷款金额的6%。贷款额度按照带动贫困户的户数确定,原则上每带动1户贫困户给予5万元以内贷款额度,贷款总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利率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贷款还款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31日。3.用途。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项目。三、操作程序(一)贷款流程。1.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户申请→“尖刀班”、村委会(金融精准扶贫工作

6、站)初审推荐→承贷银行调查(评级授信)→乡镇扶贫办审批和银行同意→签订借贷合同→获得授信额度内的贷款。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带动脱贫协议》→“尖刀班”、村委会(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站)初审并推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银行申请→承贷银行调查(评级授信)→乡镇扶贫办审批和银行同意→签订借贷合同→获得授信额度内的贷款。(二)贴息流程。根据“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实行全额贴息,由乡镇财政所和乡镇扶贫办按季将贴息资金预付到主办银行,待结息后,按照“贫困户申请,‘尖刀班’村委会(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站)初审并代为申报,乡镇人民

7、政府验收并公示公告,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人行**县支行抽查核实”的程序进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按照“借款人申请,‘尖刀班’村委会(金融精准扶贫工作站)初审并代为申报,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并公示公告,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人行**县支行抽查核实,委托主办银行拨付到户”的程序进行。凡未按期还贷的不予贴息。四、政策措施(一)加强政策宣传。县扶贫办、人行**县支行、县银监办要组织合作银行层层明确责任,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规范工作称谓,统一使用“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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