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前违约规则若干基本概念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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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前违约规则若干基本概念探源  本文所说的期前违约,就是目前一般所称的“预期违约”或者“先期违约”。  在英美法系,英国1853年的霍彻斯特诉德·拉·图尔案(Hochsterv.DelaTour)被公认为期前违约制度的开端。自此之后,该规则传布到其他英联邦国家、地区以及美国。大陆法系没有作为一个统一规则的期前违约制度,甚至没有“期前违约”这个法律概念,但是德国等国家和地区通过履行不能、履行拒绝等规则在事实上给予了类似的法律救济。在国际合同统一法运动中,期前违约问题始终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

2、中都有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学界虽然对期前违约规则了解较晚,(注:80年代初开始,国际贸易法的教材在介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就开始稍稍涉及这个问题(如,沈达明、冯大同:《国际贸易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陈安:《国际贸易法》,鹭江出版社1987年版),但是基本没有就此展开专题研究。在专门介绍英美法的早期著作中,也对期前违约规则略有涉及(如,高尔森:《英美合同法纲要》,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41页),但是似乎也没有对民法学上的研究发生什么影响。)但是自1990年代初开始,特别是1993年之后,这一问题突然一跃而成为民法上的热点问题,有关的学术研究对1

3、999年合同法的制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理论界对于期前违约规则的许多重要问题广泛存在着误解。特别是,虽然我国绝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上的期前违约规则仿自英美法系,但是我们对英美法系的实际状况了解甚少。本文仅拟对期前违约规则有关的几个重要概念在英美法系的渊源以及含义做一个简单的辨析,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增进对英美法系的期前违约乃至整个违约责任制度的理解,有利于对英美法有关文献的正确和有效的参考,也有助于我国期前违约规则的完善和妥当解释。22  一“anticipatory”breach:“预期”违约、“先期”违约,还是“期前”违约?  我国一般通称的“预期违约

4、”或者“先期违约”,乃是英文anticipatorybreach的中文翻译。笔者这里拟讨论一下英美法系anticipatorybreach概念的起源、本来意义、正确的汉语翻译以及妥当的汉语对应概念。  (一)判例中的使用  期前违约的法律规则在英美法上的发展脉络,应当说是相当清楚的。但是似乎并没有论著来考证“anticipatorybreach”概念的起源。  在英美法系,一般认为期前违约制度最早的权威判例是1853年的霍彻斯特诉德·拉·图尔案。(注:118Eng.Rep.922(Q.B.1853)。1852年4月12日,霍彻斯特同意受雇于德·拉·图尔,作为从仆自6月1日起随同

5、前往欧洲大陆3个月。霍彻斯特为旅行作了准备,但是5月11日德·拉·图尔写信说他改变了主意并且不再需要霍彻斯特的服务。霍彻斯特从其他人那里找到了另外一份工作,但是开始的时间较晚。5月22日,霍彻斯特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我国学界对该案案情的翻译有一些错误。本案中原告约定作为被告的courier,有送信人、信使和旅行从仆的意思,不少人误认为霍彻斯特是要去做送信人,实际是约定随同被告旅行。)该判例中最主要的法律观点是:在被告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如果被告方拒绝履行合同,原告应当有权立刻终止合同从而消灭自己剩余的债务,并起诉请求因为对方的违约而发生的损害的权利;原告不必等待被告的履行期到来

6、。当然,原告也可以不立刻起诉,而是等待被告履行期的到来。  在这个判例中,法院并没有提到“anticipatorybreach”这个概念,甚至没有提到anticipatory这一单词的任何其他形式。但是,期前违约规则的基本内容已经建立。22  Frostv.Knight(注:(1872)L.R.7Ex.111.该案中,一个女仆和主人的儿子恋爱了,两个人想结婚,但是知道男方的父亲根本不会同意。所以他们约定,等到男方的父亲去世后就结婚。可是后来男方后悔了,于是告诉这个女子,自己将不会娶她。这个案件的事实本身现在已经不适用合同法了,但是它所阐述的法律原则仍然有效。SeeM.P.Fur

7、mston,Cheshire,FifootandFurmston‘sLawofContract,13thed.,London:Butterworth,1996,p.550,note16.)是期前违约制度发展历史上可能重要性仅次于霍彻斯特案件的奠基性判例,受到普遍的重视。以“anticipatory”为期前违约规则命名,似乎可以追溯到该判例:判例中提到了“anticipation”。  作为拒绝履行合同的一个结果,因将来的不履行而构成的违约在诉讼中成为实质上所关涉的问题:终将发生的不履行因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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