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节能减排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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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进节能减排税收政策    一、我国现行鼓励类的税收政策措施  (一)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1.对风力发电、垃圾发电、部分水力发电、小水电和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  对2008年1月1日以后经批准的,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条件的水力发电新建项目、核电站新建项目、风力发电新建项目、海洋能发电新建项目、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地热发电新建项目等公共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促进能源节约和降低排放  1.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

2、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应符合的条件进行了明确。  2.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3.对部

3、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4.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从2008年9月起,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5.对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征收车辆购置税。  6.对东北地区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政策。(一)鼓励资源综合利用  1.从1995年至今,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分别给予了增值税免税、减半退税和全额退税的优惠。享受优惠政策的产品包括以废渣为原料生产的特定建材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热力,以煤炭开

4、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以掺有废渣的原料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工业企业生产的烟气和高硫天然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炭黑、乳酸、沼气。以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再生水、以废旧轮胎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污水处理劳务、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等,上述政策,促进相关废弃物的资源利用,减

5、少了废物和污染物的排放。  2.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农林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具体包括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碳棒、沙柳箱板纸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2006年至2009年,退税比例为100%,2010年退税比例为80%。从2011年1月1日起又延续了此项优惠政策,退税比例仍按80%执行。这促进了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次加工材、小径材、农作物秸秆和蔗渣的资源化利用,也解决了上述农林剩余物废弃后对自然环境造成的破坏。  3.对煤层

6、气抽采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烟气脱硫生产的二水硫酸钙等副产品减免增值税。  4.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二)鼓励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1.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3.对企业开发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7、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给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4.对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形式,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符合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颁布时间:2009-12-3109:48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

8、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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