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制度下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完善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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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WTO反倾销规则概述(一)GATT1947第6条GATT与WTO的理论基础要上溯到20世纪30年代,在很大程度上,1947年创立的GATT的原因是为了防止20世纪30年代贸易战的重演。GATT1947第6.1条规定,“缔约方认为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进入另一缔约国国内市场,如果对该国领土内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产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这种倾销行为应该受到谴责。”李京:《倾销与反倾销,孰是孰非》,国际经济合作出版社2004版,第55页。GAT

2、T1947第6条是国际社会第一次在反倾销领域制定的多边规则,同时也规定了缔约国采取措施所满足的条件。GATT第6条明确“谴责”了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这是成反倾销多边规制的理论前提和立法依据,明确规定了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是在于抵制或制止倾销,而且反倾销税的金额不得低于倾销幅度。除此之外,由于缔约者当时对倾销以及反倾销措施带给自由贸易的影响认识不足导致合理使用与滥用反倾销措施的界限很不清晰,因此,第6条的规定非常简单、模糊。然而,尽管存在种种不足和弊端,GATT1947第6条仍然成为后来制定专门性反倾

3、销多边协定的立法基础。(二)WTO《反倾销协定》1986年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召开的部长级会议决定启动多边谈判,并最终达成了《反倾销协定》。《反倾销协定》总体上是一个各方妥协达成的结果:一方面有限制贸易保护倾向、增加程序性规制的内容,另一方面也有放宽适用条件、有利于采用反倾销措施的规定。《反倾销协定》对反倾销的具体规定如下:1.倾销的确定根据GATT1947第6条对倾销的定义,以及94年《反倾销协定》第2条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准确确定倾销:第一,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当价值,并视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

4、,使其具备可比性;第二,确定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并视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使其具备可比性;第三,将具备可比性的出口价格和具备可比性的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如果前者低于后者,则被认为构成倾销,其所得出的负值则为倾销幅度。2.损害的认定8在反倾销法中,损害一般是特指进口国有关主管机构经过调查、确定被诉倾销进口产品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的阻碍。可见,损害,是指相对于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整个行业而言,而不是对进口国的某一个或几个生产厂商造成损害。依GATT1994第6条第1款,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

5、害包括三种情形:第一,对已存在的国内产业已经造成实质性损害;第二,对已经存在的国内产业将要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第三,对这一产业的新建,形成实质性阻碍。只要存在三者之一,便构成了WTO反倾销协定要求的损害。1.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反倾销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进口产品倾销与进口国国内产业遭受损害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证明倾销与损害因果关系的存在应以调查主管机关所得到的所有有关证据为依据。主管机关应当重点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倾销产品的数量因素;倾销产品的价格因素;对进口国产业的影响。只要能证明倾销产品进口数量

6、大量增加或存在对价格的不利影响,一般都必然导致对进口国产业的不利影响存在。所以,各国反倾销法并不以上述三类因素都能被证明有损害影响为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2.WTO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程序规则WTO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程序规则可分为申请和立案、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行政复审和司法审议这四个方面。(1)申请和立案反倾销调查的发动方式主要有申请人申请发起和主管当局自行发动两种。所谓申请发起,是指享有一定资格的国内产业或其代表,通过提交带有相关证据的书面申请,提请进口国反倾销主管当局发动调查的方式。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

7、,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在申请书中包含倾销、损害及两者间的因果关系的相关证据。按照《反倾销协定》的相关规定,对反倾销的管理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因此,《反倾销协定》将进口国反倾销机构定位为准司法性质,并确定为由倾销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但是,在《反倾销协定》中,对于该机构的设置并没有明确说明,只是提到“当局”指“适当高级别的主管机关”,因此各国对“主管当局”8拥有宽泛的解释权它只需将作出决定的主管当局设置为具有适当的高级别,并能起到准司法机关的作用即可。(2)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是指根据申请人的申请,

8、反倾销调查机关在法定期间内,对被控产品是否构成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从事实和法律层面上予以查证的过程。根据《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和各国的实践,反倾销调查方式主要有书面调查、口头调查和实地调查这三种方式。1994年《反倾销协定》针对反倾销调查在调查的透明度上提出了通知和公告要求。调查期限,WTO的实践通常在1年内结束调查,最长不得超过从调查开始之后的18个月。对于证据采集,WTO反倾销制度引入英美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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