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税种稽查方法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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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其他税种稽查方法一、知识点归集(一)资源税的检查方法。1**.资源税纳税义务人的政策依据。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2**.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政策依据。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3**.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政策依据。资源税征税范围有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其中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4**.资源税的会计核算。会计制度规定,资源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核算。计提资源税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

2、;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5.资源税的常见涉税问题。(1)资源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常见涉税问题。①临时开采、不定期作业、零散隐蔽的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②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全面履行代扣代缴义务。③纳税人开采矿产品或生产盐的过程中伴生、伴采矿未按规定申报纳税。(2)资源税计税依据的常见涉税问题。①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自用数量以及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不真实。②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在使用时直接出库结转成本而未作销售处理。③将加工精、选煤实际销售量折算成原煤耗用量作为课税数量的纳税人,故意加大损耗数量比,不按规定

3、的加工产品综合回收率折算,少计耗用原煤数量。④将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的,不按规定的选矿比进行折算,少计耗用原矿数量。⑤以应税产品的产量为课税数量的,少计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数量。(3)资源税适用税目和适用税额的常见涉税问题。①降低或混淆应税产品的等级,按低等级的单位税额计算缴纳资源税。②将稀油记入稠油、高凝油,按低级等级的单位税额计算缴纳资源税。③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进行销售,却按液体盐的单位税额申报纳税。(4)资源税税收优惠的常见涉税问题。①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享受减免税优惠。②免税项目未按规定单独核算。6**.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检查方法。(1)首先到矿

4、产资源管理部门调查,摸清辖区内开采矿产品或生产盐的企业经营者名单,掌握其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情况;其次,实地检查经营者的具体经营内容,核实是否属于资源税的应税范围,以此确认经营者是否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2)检查经常性发生收购未税矿产品业务的单位时,从检查“原材料”、“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账户入手,并结合实施查看,确定购进耗用的原材料是否为资源税应税产品,以发现是否存在收购未税矿产品行为,同时也便于及时从中发现不定期开采、临时开采或零散开采的资源税纳税人。(3)征税范围检查,应深入车间、仓库,通过实地观察生产场所,了解生产经营流程、耗材和产

5、品,查询与纳税人有经营往来的单位及个人,检查纳税人的“原材料”、“产成品”、“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应交税费”等账户,核对入库单、货物运输发票等原始资料,查核纳税人是否有在开采、生产等环节存在应税伴生矿、伴采矿而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行为。重点:核实资源税纳税人在开采矿产品或生产盐的过程中,伴生、伴采矿是否按规定纳税。7**.资源税税收优惠的检查方法。(1)使用原油免税情况的检查。检查与原油免税有关的会资料,使用审批手续,出库、入库记录,核实免税原油的使用数量。并通过询问调查有关人员,掌握原油的实际流向和用途,并根据使用单位的工作计划、生产记录和有关的技术资料,验证开采

6、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使用原油的真实性,核查有无以加热、修井名义领取原油但实际改变用途的情况。对不能准确提供使用数量或不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待遇。(2)纳税人损失数量减免税的检查。在检查中可采取账实对照的方法进行检查,即以各种资产账目为基础,核对企业的报损清单,对部分损失较大的资产或贵重资产进行实地清查,以核实损失的真实数量,查看企业有无多报、虚报损失的情况。8***.资源税计税依据的政策依据。(1)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2)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

7、算成原煤数量作课税数量;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9***.资源税计税依据的检查方法。(1)自产、自用应税产品数量的检查。企业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消耗自用产品难以核准。如煤炭企业的食堂、浴室、职工学校耗用的生活用煤,下属商店、服务公司等耗用的取暖用煤等。检查时可直接审查“库存商品”明细帐的贷方发生额和“生产成本”的借方发生额,对照产品实物帐及“产品出库单”或“领料单”,核实企业是否按当期应税产品的实际消耗数量作为资源税的计税数量,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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