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城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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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二审草案修改征求意见初稿)第一章总则(7条)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草案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草案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以及建制镇镇区、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

2、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施工和房屋装潢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前款规定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三条(处置原则)(草案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18建筑垃圾可以直接利用的,应当回收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应当由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第四条(分类原则)(草案第五条)本市实行建筑垃圾源头分类。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分类方案和收运体系规范。建筑垃圾应当按照不同的性质分类收集、

3、分类运输、分类消纳,提升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第五条(政策引导)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纳入循环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科技、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满足功能和质量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六条(处置责任)(草案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产生建筑垃圾的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任,并负担处置费用。18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4、应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建筑垃圾处置及管理活动。第七条(政府职责)(草案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市人民政府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协调机制,研究处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指导、监督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等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排放管理(9条)第八条(建设工地减少排放)(草案

5、第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排放量。第九条(招标、发包要求)(草案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单位18在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和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按照前款规定,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排放、分类、消纳责任。第十条(确定运输单位)(草案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择经工程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许可的运输单

6、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明确建筑垃圾运输量、运输责任和运输费用。建筑垃圾运输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不得委托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或者个人承运建筑垃圾。第十一条(确定处置场所)(草案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择经城市管理部门许可的中转调配场所、资源化处置场所、固定填埋场所处置建筑垃圾,并与相应的管理主体签订消纳合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委托运输企业选择处置场所的,应当签订委托处置合同,明确处置量和处置责任。运输单位接受委托的,应当从城市管理部门公布的名录中选择处置场所,并签订消纳合同。跨区域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取得接受地城市

7、管理部门的接受处置证明。18第十二条(排放许可)(草案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或者拆除工程开工前二十日,持下列材料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许可证》:(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等文件;(二)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载明建筑垃圾产生地点、种类、数量、运输单位、处置计划以及处置费用预算等事项;(三)运输合同、消纳合同。跨区域处置的,提供接受地城市管理部门接受处置证明;(四)建筑垃圾处置费交纳凭证;(五)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第十三条(建设工地

8、现场管理)(草案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员,并按照下列规定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一)实施封闭施工;(二)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方案分类收集、堆放建筑垃圾;(三)及时回填工程渣土、清运建筑垃圾,不能及时回填或者清运的,应当落实裸土覆盖、防尘防溢等措施;(四)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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