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职业教育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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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职业教育简讯主办单位:卫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l卫生部调整成立新一届卫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l卫行指委中等卫生职业教育教学研究会成立l卫行指委颁布新一轮中等卫生职业教育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l卫生职业教育网站开通运行l卫行指委启动课题研究l卫行指委2006年工作总结l卫行指委2007年工作要点本期要闻卫生部调整成立新一届卫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适应卫生事业发展改革对卫生职业人才的需求,加强对卫生职业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更好地发挥卫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下称卫行指委)的作用,引导卫生职业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卫生

2、部经与教育部有关部门研究协商,卫生部办公厅于2006年3月下发了《关于调整卫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6]49号),对卫行指委的工作范围和人员组成进行调整,并进一步明确了卫行指委的性质、宗旨和任务。2006年9月卫生部科教司下发了《关于加强卫生职业教育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卫生职业教育的办学指导方针是“以服务为宗旨、以岗位需求为导向”,提出要深化卫生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建立以培养职业能力为重点的课程体系,以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基本职业素质为主线,对教学内容进行科学的选择配置,构建科学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卫行指委工作范围也由原来以中专教学为主,调

3、整为涵盖中专、专科、本科等各个层次的卫生职业教育,以促进各层次卫生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卫行指委成立了本科组、高职高专组和中职组(中职研究会),分别开展三个层次的工作,其中高职高专组与教育部成立的新一届“高职高专相关医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共同开展高职高专教育方面的工作。卫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人员组成顾问:祁国明中华医学会副会长鲍朗教育部高教司副司长主任委员:刘雁飞卫生部科教司司长副主任委员:孟群(常务)卫生部科教司副司长石鹏建教育部高教司助理巡视员董德刚辽宁省卫生厅副厅长姒建敏浙江大学副校长胡国臣人民卫生出版社社长秘书长:沈彬(常务)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副秘

4、书长:解江林卫生部科教司教育处处长文历阳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教授委员:李赵城卫生部人事司人才处处长郭燕红卫生部医政司护理处处长王启明教育部高教司农医处处长范唯教育部高教司高职高专处处长刘杰教育部职成教司教学指导处副处长吕一平北京市卫生局科教处处长张孟华浙江省卫生厅科教处处长孙宁生江苏省卫生厅科教处处长耿文奎广西自治区卫生厅科教处处长张文清天津医科大学副校长刘文川哈尔滨医科大学副校长郭明大连医科大学成教学院院长吴仁友上海交通大学成教学院医学院院长曾诚四川大学教育发展中心副主任陈增良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叶向前陕西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长梁琼芳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长陈

5、明非福建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院长佘国华湖南永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云琳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姜渭强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院长金中杰甘肃省卫生学校校长高三度无锡市卫生学校校长姚宏本溪市卫生学校校长路喜存承德市卫生学校校长杜贤人民卫生出版社副总编卫生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条指导委员会是在教育部、卫生部领导下,对全国卫生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服务,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的专家组织。第二条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5人、正副秘书长3人、委员若干人。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秘书长协助主任和副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第

6、三条指导委员会委员应熟悉卫生职业教育教学规律,有丰富的教学和管理经验,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身体健康。委员由卫生职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中熟悉卫生职业教育发展和人才需求并关心人才培养工作的专家组成。第四条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卫生部聘任,任期5年。第五条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负责日常事务工作。第六条指导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一)教育部、卫生部委托对全国卫生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为制订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拟订卫生职业教育教学管理指导文件;指导卫生职业学校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基本建设等教

7、学工作,推动教学研究工作。(三)研究和参与卫生职业学校教学质量的评估、检查工作。(四)组织卫生职业教育教学工作交流活动。(五)完成教育部、卫生部交办的其它任务。第七条指导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小组,完成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的工作任务。第八条指导委员会应当根据卫生部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第九条指导委员会委员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他们的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鼓励他们为提高卫生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做出贡献。第十条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其解释权属卫生部。卫行指委成立中等卫生职业教育教学研究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适应卫生事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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