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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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第四章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

2、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条17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学生监护人的共同责任。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相关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

3、校安全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安全工作。第七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八条学校应当履行校内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制度,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校园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17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

4、励制度,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第二章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关部门参与的学校安全保障、风险防范与分担机制,制定学校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学校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等危险的区域,保证学校选址安全。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

5、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迁址。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民办中小学和民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参照公办中小学和公办幼儿园的标准,配备专职保安员。第十四条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所管理学校的安全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制度,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处置学校安全事故;(二)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机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并督促学校开展应急演练;(三)指导学

6、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学校安全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二)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消防、反恐怖、车辆安全等工作;(三)加强对学校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和治安巡逻,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秩序、危害师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四)加强学校以及周边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处理学校以及周边区域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五)法

7、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学校食堂以及学校采购的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药品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学校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学校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采购产品的质量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以及周边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交通运输、文化、

8、环境保护、新闻出版广电、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学校和学生相关的日常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公安、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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