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企业、示范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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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杭州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园区、示范企业、示范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文创办[2014]5号)各区、县(市)委宣传部(文创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办[2014]2号)精神,加快杭州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促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创新型经济,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制订了《杭州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杭州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杭州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公共服务

2、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现将三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经认定后的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园区、企业及公共服务平台,接受本办法的管理与监督。 附件:1、《杭州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2、《杭州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13-3、《杭州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4年7月2日附件1杭州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加快杭州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进一步促进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创新型经济,特制订本

3、管理办法。一、认定对象1、示范园区是指杭州市域范围内,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科技企业,具备一定产业规模,拥有一定科技实力和自主创新创意能力,并具有独立的运营管理机构,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功能的区域。二、认定条件-13-2、推荐申报示范园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一定的发展空间规模,原则上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申报认定当年,园区已建成用于产业发展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2)主要发展动漫游戏业、现代传媒业及创意设计业等以文化与科技融合为特色的产业门类,其中特色门类文创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0

4、%以上,集聚文化科技类企业不少于20家,主营业务收入占园区总产值的60%以上。(3)园区建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持体系(平台),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企业孵化、人才培育、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融资中介、交易推广、后勤服务等公共配套服务。(4)规范运营两年以上,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5)园区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及发展空间,近年来在招商引资、引智工作方面成绩突出,引进总部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领军人物。3、已获得国家有关部委(局、署)颁发的文化类或科技类示范园区、孵化器等称号的园区,可优先给予认定。-13-三、认定程序4、示范园

5、区将采取园区自主申报,市建设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联合市有关部门评审,市建设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领导小组认定相结合的程序,具体办法如下:(1)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园区按照要求填写《杭州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园区认定申请书》,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市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建设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县(市)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各区、县(市)科技局和文创办初审(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由当地宣传部门或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会同科技部

6、门进行初审)后,报市建设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2)组织评审:市建设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市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后,递交市建设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领导小组研究审定;(3)认定命名:经市建设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予以发文命名。-13-四、监督管理5、示范园区的建设管理将采取“市区共建、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建设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市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园区建设发展;市属主管部门及各区、县(市)和开发区、名胜区为园区管理的第一责

7、任人,要研究制定相应的认定管理办法,形成逐级管理的工作机制。6、经认定的示范园区,应承担加快推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的责任与义务,建立高效有力的组织机构和科学规范的运营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园区专业化、产业化的发展模式,成为我市建设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的主平台。7、市建设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示范园区发展建设进行督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提请领导小组予以撤消。考核结果将纳入对各地文创产业总体考核范畴。8、示范园区还可享受《关于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8]21号)、《关于利用工

8、业厂房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9]17号)等我市文创产业园区建设政策,具体扶持方式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五、附则-13-9、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发生调整的,则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执行。10、本办法由市文创办、市科委负责解释。附件2杭州市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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