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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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我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二十五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学校主要领导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我校各学科门类的主要学术带头人或教学、研究骨干人员,委员必须具有教授或与教授相当的职称。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各学院教授委员会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报教育部批准,转报

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由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按相近学科或学院组成。分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七至十一人,每届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一名,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成员应由各学院教授委员会在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中遴选,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审批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2.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3.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4.审核申报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重点学科等情况;5.审批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6.做出撤销违反

3、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7.评估学位授权点及研究生指导教师;8.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宜。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其职责是:1.审核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2.确定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名单,确定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负责组织学位论文的评议、答辩等工作;60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关于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4.做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定、不授予学位的决定等;5.审核申报硕士、博士学位授权专业、重点学科等情况;6.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增补博士生指导教师情

4、况;7.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8.研究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有关事宜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第二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第八条对各级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一)学士学位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二)硕士学位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达到下述学术水平且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者

5、授予硕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4.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三)博士学位博士研究生达到下述学术水平且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者授予博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4.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有较好的写作和听说能力;第一外国语为非英语的博士生必须选修英语作

6、为第二外国语,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第三章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核第九条60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东北师范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条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包括课程学习、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成绩)进行审核。对符合本细则第八条(一)和第九条要求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院硕士、博士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及学位论文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本细则第八条(二)、(三)和第九条要求

7、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名单。第二章硕士、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第十一条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1.马克思主义理论。2.外国语。3.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四门)。上述学位课程考试按本细则第八条(二)规定的学术水平要求进行,考试成绩75分以上(百分制)为合格。第十二条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科目:1.马克思主义理论。2.外国语。3.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二至三门)。上述学位课程考试按本细则第六条(三)中规定的学术水平要求进行,考试成绩75分以上(百分制)为合格。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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