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参考样本---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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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注意封面的页面设置的页边距:上、下、右均为1.8厘米,左为2.1厘米,字体、字号、行间距也要模板一致)姓名学号学生工作单位学生所在分校指导教师刘仲博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制2003年9月论文提纲国家赔偿中实施精神损害赔偿是当今世界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也是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以及我国民主、法制观念的推进,人们对精神权益救济需求越来越迫切。在国家赔偿法中,建立、健全精神赔偿内容已势在必行。本文就下列列出的国家赔偿中的精神赔偿提出几点感受。一、国家赔偿中设立精神赔偿的原因。1.对名誉权的损害;2.精神损害纳

2、入国家赔偿范围的条件。二、国家赔偿中精神赔偿的作用。1.对公民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相应的补偿;2.对行政、司法机关错误的惩戒;3.体现宪法的“平等”精神。三、国家赔偿中精神赔偿的原则。我国国家赔偿法采取的是违法的归责原则。四、精神赔偿不同于财产、人身权的赔偿。1.这种损害很难直接以财产赔偿的形式给予精确的补救;2.对名誉权、荣誉权的损害程度难以精确测定;3.我国的财政负担能力有限;4.是一种可复原性损害。五、国家精神赔偿的赔偿范围,认为应在吸收《解释》中关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六、国家精神赔偿的赔偿标准,必须有一定的标准才能使赔偿具有可操作性、现实

3、性和合理性。七、国家精神赔偿存在问题。1.构成要件不合理2.适用范围过于狭窄3.赔偿金的计算和掌握尺度难以把握4.国家赔偿法基本把精神损害的赔偿排除在外八、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1.解决构成要件不合理;2.解决适用范围过于狭窄;3.解决赔偿金的计算和掌握尺度难以把握;4.解决国家赔偿法基本把精神损害的赔偿排除在外。浅谈国家赔偿中的精神赔偿【内容摘要】国家赔偿是建立正常法治秩序必须付出的成本,也是政府应该就自己的错误给纳税人的一个“说法”。如果国家赔偿只是象征性地赔一点,那么,国家赔偿法无异于一纸空文,它伤害的不仅是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也伤害着中国法治的进程。【关键词】国家

4、赔偿精神赔偿存在问题解决方案一、国家赔偿法中设立精神赔偿的原因(一)对名誉权的损害《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1)、(2)、(15)条第(1)、(2)、(3)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项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轻强制措施。第3条第(2)项指: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第15条第(1)项指:行使侦查、检查、审判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

5、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第15条第(2)项指:行使侦查、检查、审判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第15条第(3)项指: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在上述五项中的赔偿义务机关,都是国家的执行或司法机关。它们及其工作人团对公民违法所进行的拘留、拘禁、逮捕、定罪以及所采取的其他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除了会对公民的人身权造成严重侵害以外,还会对公民造成极大地今生损害,严重地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在我国,确立对精神损害——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补救制度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我国公民的法制观念比较淡漠,国民真题素质

6、较低,因而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采取的措施及所做的决定的性质及意义往往不能正确理解。另一方面,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几千年来的政治文化中也缺乏对精神赔偿予以补救的观念。因而,对于违法公务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许多公务人员不屑一顾。这种状况既不利于实现对公民权利的全面保障和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制约,也不利于在我国形成一种与改革开放的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具有现代文明水准的政治文化。精神损害赔偿,又称精神抚慰金,本质上属于精神创伤的赔偿。凡是侵犯法律保护对象的名誉、自由、人格、健康、隐私等,均有权获得精神抚慰赔偿。(二)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条

7、件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始见于我国的《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其他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为加强对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抚慰受害人,引导公民尊重他人权利,提高公民法制意识,保护司法公正,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赔偿确定办法,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为公正司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我国的民事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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