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正敏: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关系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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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关系之探讨卢正敏厦门大学法学院讲师,齐树洁厦门大学教授   关键词:连带债务/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将连带债务共同诉讼作为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之一,要求连带债务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学术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应将必要共同诉讼划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并将连带债务共同诉讼理所当然地归入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范畴。从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的联结点上来考察,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应属普通共同诉讼,而非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2、一、问题之提出  设甲、乙、丙三人以连带责任方式向丁购买了一批货物。丁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债务人偿付该价金债务。  (1)如果丁仅起诉甲一人,是否存在被告不适格的问题?  (2)若不存在被告不适格的问题,假设甲在诉讼中证实债权人丁曾向其个人表示免除债务,丁获败诉判决,那么,事后丁是否仍可向其他债务人(乙或丙)提起偿付该价金债务的诉讼?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假设甲在诉讼中不予争执而迳行认诺,丁获胜诉判决,该判决效力是否及于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债务人(乙或丙)?  (3)如果丁将甲、乙、丙三人列为共

3、同被告起诉,在诉讼中,如果甲提出买卖合同不成立的抗辩,乙证实债权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而拒绝给付,而丙与丁则达成和解,丁免除了丙的连带债务责任,法院应如何判决?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连带债务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之一,连带债务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为共同诉讼人。据此,上述案例中,若丁仅起诉甲一人,将会发生被告不适格的问题。但是,从民法实体来看,在连带债务的场合,债权人可选择对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依据《民法通则》,债权人丁完全可以单独对甲提起诉讼,并不强求必须将

4、甲、乙、丙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本来在实体法上当事人可以行使处分权、可以分别诉讼的案件,在诉讼法上却不得自由处分,这显然是民事诉讼立法的一大缺漏。“诉讼程序应该是以实体法上的法律关系获得圆满解决为最大目标,不能因为民事诉讼各种程序技术上的问题,使得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造成矛盾。”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为了解决我国现行共同诉讼制度的严重不合理性,我国学者一致建议将必要共同诉讼进一步区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在此基础之上,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认为,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应归属

5、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债权人既可选择单独诉讼又可选择共同诉讼,若债权人选择单独诉讼,该债务人一人所受判决的既判力及于未诉讼的其他债务人,若债权人选择共同诉讼,则诉讼标的对作为共同被告的债务人全体必须合一确定,法院不得作出歧异判决。若将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定性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那么,对于上述案例中的第(2)种情形,丁若获败诉判决,因既判力的扩张,事后丁就不可再向其他债务人(乙或丙)提起偿付该价金债务的诉讼;丁若获胜诉判决,该判决效力也及于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债务人(乙和丙),其他债务人不得提出相异的主张。  然而,在债权人仅选择连带债务人中一人起诉的情况

6、下,无论债权人获胜诉判决抑或败诉判决,若将判决的既判力扩张及于未诉讼的其他债务人,其合理性也值得怀疑。就上述案例而言,甲在诉讼中证实债权人丁曾向其个人表示免除债务,丁遂获败诉判决,从民法来看,法律允许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一人免除债务,并且,此免除行为并不妨碍债权人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据此,若认为丁所获的败诉判决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则丁不得另行请求其他债务人偿还债务,这不仅不符合民法的规定,而且对丁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同样,在丁因甲认诺而获胜诉判决的情况下,未参加诉讼的其他连带债务人若必须承受甲败诉判决的结果,这样的“一诉集中主义”对于

7、其他连带债务人来说就存在程序保障不足的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再者,依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属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见解,法院应当依据必要共同诉讼的程序规则来处理连带债务共同诉讼关系,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行为,有利于共同诉讼人全体的,其效力及于全体,不利于共同诉讼人全体的,对全体不发生效力,法院最终应作出统一裁判。据此,对于上述案例中的第(3)种情形,尽管甲乙二人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抗辩,而丙甚至直接与丁达成了和解,法院也必须对甲乙丙三人作出统一的裁判。这也存在类似问题:民法上允许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中

8、一人免除债务,甚至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单独为清偿,那么,可以想见,因连带债务而共同诉讼的债务人个人,当然可以在诉讼中单独为和解或认诺。换言之,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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