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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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管理办法铜坑矿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管理办法按《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管理办法》执行。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管理办法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鼓励集团公司的广大职工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的内部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加快集团公司的生产建设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厂矿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办法和措施;所称技术改进,是指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是:(一)提高

2、和改进产品质量,提高金属回收率;(二)扩大产品品种,增加用户需要的新品种,增加深度加工的品种;(三)降低消耗,特别是降低能耗,降低金属原料消耗和其它辅助材料的消耗;(四)生产工艺的改进,设备的改进以及运输方法和包装技术的改进;(五)提高产量,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人力或减轻劳动强度;(六)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保护条件,搞好环境保护,治理好“三废”;(七)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改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革新。第三条职工所提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必须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进步性,是指建议者所提的方案、措施相对于本单位(或本系统)原有事物有所改进、完善和提高;可行性,是指

3、方案、措施在实践中可以实施。只指出问题的现象或仅提出建议、设想的名称尚无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者,属于一般性意见,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效益性,是指项目实施后可以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四条职工凡在岗位责任制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具有改进、革新因素,并能取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视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先进技术、成果,首次应用于采纳单位者,应视为改进、革新因素。对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加速进口设备、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等国产化有改进性的办法、措施或革新方案、设计的,可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但对实施涉外合同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能视为合

4、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第五条集团公司和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合理化建议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由行政负责,吸收工会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审查、评审、奖励等工作。第六条对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申报、审查、实施、评审第七条申报(一)公司在职人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必须在该建议或项目实施前,由提议人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申请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一式三份交所在车间或部门。不允许口头提出。(二)公司在职人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属操作工提出的,只须填写清楚《备案表》即

5、可;属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提出的且涉及改造费用较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当在提交《备案表》时,提交该项目的设计施工图纸或详细说明。第八条审查(一)职工所在车间或部门在收到职工提交的《备案表》后,应当在七天之内签署意见,然后将三份《备案表》交到单位的评审小组。(二)单位的评审小组在收到车间交来的《备案表》之后,应当在十五天之内组织有关评审人员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进行审查。凡改造费用在五万元以下的项目,单位的评审小组可作出是否采纳的结论。凡改造费用在五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评审小组应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然后把三份《备案表》送交公司合理化建议评审委员会审查。(三)公司合理

6、化建议评审委员会在收到二级单位评审小组的《备案表》之后,办公室应当在三十天之内组织技术评审小组进行审查,作出是否采纳的结论,并报评审委员会审批。然后将二份《备案表》发还二级单位评审小组,一份存档备案。(四)二级单位评审小组应当及时把已作出采纳结论的《备案表》下文公布并指定负责实施的单位或个人。同时把已批准采纳的《备案表》发还提议人。二级单位在下文公布时,应当把该公文送交公司合理化建议评审委员会备案。不下文公布,也不送交公司合理化建议评审委员会备案的,公司将不受理《呈报表》的评审。第九条实施(一)合理化建议提议人在收到批准文件后,应当立即将其建议付诸实施,不得拖延;如一时缺乏条件

7、不能立即实施的,提议人应当写出详细说明交给车间、厂部备案。(二)凡提议人需要车间或部门给予解决的设备、材料、人员等,车间或部门应尽量给予解决。第十条评审(一)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实施结束、正常使用并产生经济效益六个月后,提议人应当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呈报表》(以下简称呈报表)一式三份交给所在车间或部门。(二)车间或部门在收到提议人交来的《呈报表》后,应当在七天之内对提议人的实施结果进行鉴定和计算其经济效益,并签署单位意见。然后将三份《呈报表》交到单位评审小组。(三)单位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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