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dsp技术的便携式无创血糖检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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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宗法制:宗法制是以宗族的血缘作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统治的,它是周代分封制的基础,是西周政治的典型特征,是西周的基本社会制度。是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P242.群饮:即聚众饮酒,在《酒诰》中被定为犯罪行为。但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周族人。周公认为,商亡天下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统治者贪恋酒色,荒废政事。接受商亡的教训,周公在《酒诰》中强调禁止周人群饮。其言:“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意思说,如果有周人聚众饮酒,不要放纵他们,把他们都押送送到京城,我要处死他们。P293.奴隶制五刑:所谓

2、奴隶制五刑,是指我国奴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法定刑。这五种法定刑由轻到重,构建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系。奴隶制五刑作为中国奴隶时代具有代表性的刑法,始于夏,发达于商、周。影响及至三国两晋南北朝,延续了数千年之久。P214.三赦之法:即对耄、悼、愚三种人犯罪,一般情况下不施以刑罚。耄,指80岁以上的老人;悼,指7岁以下的孩童;愚,指神志不清的人,即白痴。“三赦之法”体现了西周法律哀怜弱者的宗旨和“明德慎行”的精神。P265.三宥之法:即“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对此三者皆可宽宥原谅。这说明当时对过失犯罪已有了很深的认识。6.眚、非终,从轻;

3、非眚、惟终,从重 这是西周初期周公提出的量刑定罪原则,即对过失犯罪与偶然犯罪,在处罚时应从轻;而对故意犯罪和经常犯罪的人,在处罚时应从重。眚,意为过失;非眚,则为故意;非终,意为不是一贯如此,即偶然;惟终,意为“一贯”。《尚书·康诰》记周公言:“敬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适尔,有其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其意为:一定要慎重地施用刑罚。有人犯了小罪,但却是故意犯罪,并且是惯犯,自己毫无羞耻之心。法官对这种犯罪不能因其罪小而姑息。有人犯了大罪,但没有前科,而且是过失造成的,法官对这种犯罪可时根据当时的具体情

4、况而手下留情。这种注意到犯罪者的主观因素而定罪量刑的原则,可以说是合理的,其对今天也具有借鉴意义。P287.七出(七去):依周礼规定,妻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窃盗七种行为,丈夫可以休妻,即解除婚姻关系,此称为“七出”、或“七去”。P318.三不去:依周礼规定,有三种状况,夫不得休妻。这三种状况是:第一,妻无娘家可归;第二,妻与夫一同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第三,夫家在贫贱时娶妻,娶妻后家族富贵发达者。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p31妻在犯“七出”的情况下,又有“三不去”情形,夫亦不得休妻。“三不去”对“七出”有一定的限制,其对维护

5、婚姻关系的稳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9.六礼: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要求的婚姻成立所必须经过的六道程序。即要先后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婚姻关系方告成立。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于宗宙,请示吉凶;纳吉,是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定婚;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六礼”完毕,婚姻成立。这种婚姻实际上是包办买卖婚姻。西周的“六礼”对后世影响极大,中国古代的聘娶婚源于此。P3010.五听:西周还规定,审判官在审理案件时,必

6、须注意观察当事人在被审时的各种表现,以便据此来分析案情。早在《尚书•吕刑》中,周穆王就要求审判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注意察颜观色,比对供辞。《周礼•秋官•小司寇》则进一步将这种办法归纳为“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此处的“听”,是观察审断的意思。辞听,观察当事人的供述,理亏者则语无伦次。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理亏者则面红耳赤。气听,观察当事人的呼吸,理亏者则气喘吁吁。耳听,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者则听语不清。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神,理亏者则二目犹疑不定。五听大致可视为西周审讯经验的总结及其在审讯活动所应该遵循的原则。P3311.五过:五过是西周时期关于法官责任

7、的法律规定。西周时期,对司法官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要求,凡罚不当罪、徇私枉法者,即按“五过”规定加以处罚。“五过”具体是指:惟官,指畏权而枉法者;惟反,指报私怨而枉法;惟内,指因亲属裙带关系而徇私;惟货,指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指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12.圜土之制:圜土之制属于劳役刑性质,是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接受改造的一种刑罚,相当于后世的徒刑。西周的圜土之制,主要适用于罪行未达到五刑的标准犯罪,因其关押在圜土之中而得名。13.嘉石之制:嘉石之制是西周时期对那些比送进圜土者更轻微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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