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退休法修正草案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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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壹、修法緣由公務人員退撫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自民國六十二年開始研擬改革,經政府二十餘年之研究規劃,並參酌歐美先進國家公務人員退撫經費籌措方式,將原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恩給制」改為由政府與公務人員按比例撥繳基金費用共同籌措退撫經費之「共同提撥制」,並據以研修公務人員退休法及撫卹法,於八十二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八四)考臺組貳二字第○四六七二號令發布,自八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退撫新制施行迄今已逾十三年,已建立公務人員在職時與政府共同負擔退休準備責任之觀念與制度;然而由於退撫新制自

2、規劃至實施,歷時二十餘年之久,且於配合研修公務人員退休法時,為求減少推行阻力,係以原有架構為基礎,未作大幅更張。因此在實施之後,若干不合時宜之處,相繼凸顯,亟待再檢討修正;又以退撫新制實施以來,國家整體社經情勢與新制實施之初已有顯著不同;此外,隨著科技與醫藥衛生發達,我國又面臨與世界已開發國家相同之人口結構高齡化及少子化社會發展趨勢,現行制度爰有配合因應調整之必要。又據歷次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及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現行人事法令規章涉及公務人員或人民基本權利之重要事項,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約束,亦應一併提升法律位階規範。有鑑於此,爰參酌各國退休法制

3、、我國政經、社會之情勢轉變及立法院之決議,經學者、專家及各機關多次研議後,修正本法。貳、修法原則一、增列彈性退休條件:為配合政府改造,提升國家競爭力,爰於現行自願退休條件之外,增訂公務人員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者,-6-D:file-serverfs_tmpdownloadd90afc8f37542bdede5e7319f0bdd908.doc得適用彈性退休條件辦理退休。但因彈性退休與自願退休究屬有別,在退休給與方面爰有不同規範。二、自願退休人員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並搭配實施展期年金:依據現行規定,公務人員

4、任職滿二十五年自願退休者,以年滿五十歲為支領月退休金之年齡條件。由於國人平均壽命逐漸延長,五十歲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無法因應高齡化之社會結構發展趨勢,與世界其他國家退休制度相較亦屬偏低,爰將上開年齡條件予以延後,另參酌美國等先進國家以年資搭配年齡設計,另就任職年資較高者訂定不同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此外,亦引進展期年金與減額年金之設計,亦即公務人員任職滿二十五年以上符合自願退休條件,但年齡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仍得辦理退休,但須至屆滿規定年齡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另亦得選擇提前領取,但領取額度應按提前年數,依固定比例減額發給。三、增進退休給付之合理

5、性:為健全退休制度,應維持合理之給付,經就現行給付規定審慎檢討,本次修正草案爰就未滿一年畸零月數之退休金給付方式、舊制畸零月數之退休金給付標準等規定酌予修正。四、檢討修正不合時宜之規定: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基於主、客觀環境之變遷,部分法規經執行後始呈現問題,爰予檢討修正。五、將涉及權利義務重要事項提升於本法規範: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復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涉及公務人員之重大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規範;爰將現行法施行細則部分涉及公務人員權利義務事項提升至本法規定。參、修正重點本法原條文計二

6、十一條,本次刪除不合時宜之條文二條、新增十二條、修正二十五條;修正後條文合計三十七條。茲說明如下:-6-D:file-serverfs_tmpdownloadd90afc8f37542bdede5e7319f0bdd908.doc一、規範公務人員退休法適用範圍,並規定辦理退休者,除本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修正條文第二條)二、將現行公務人員退休種類分為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三種。(修正條文第三條)三、除維持現行自願退休條件外,另增列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辦理退休時,

7、符合「任職滿二十年以上」、「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及「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等彈性退休條件者,亦得准自願退休。(修正條文第四條)四、公務人員擔任具有危險或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之認定程序,修正由主管機關函轉銓敘部認定,俾資周延。(修正條文第四條、五條)五、將原規定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九條有關資遣之規定納入本法,並增列資遣案件之辦理程序規定。另增列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相關法令精簡而辦理退休、資遣人員得加發俸給總額慰助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八條)六、現行退休金給與種類僅保留「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

8、」及「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等三種。(修正條文第九條)七、退撫新制實施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三十五年者,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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