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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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质量,促进科技进步,推进科技质检建设,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简称“项目”)是指由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下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成果管理、绩效管理。第二章职责第四条质检总局科技司是质检总局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建立质检总局科技计划管理制度,组织管理项目;(二)根据质检总局科技规划及年度工作要点,制定项目

2、年度计划;(三)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和计划下达;(四)签署项目任务书;(五)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一)组织项目验收、成果管理和绩效考核;(二)指导质检总局直属、挂靠单位,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项目主管单位”)开展项目管理工作。(三)发挥质检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及其专业技术委员会咨询和建议作用。第一条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辖范围的项目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项目管理制度;(二)根据质检总局科技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科技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三)组织项目的预研工作,建立项目储备库;(四)组织

3、申报项目的遴选、预审和推荐工作;(五)组织审核项目任务书;(六)监督落实项目自筹或配套经费;(七)制定年度项目验收计划并监督实施;(八)建立项目档案;(九)完成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执行项目组织管理要求;(二)指定专门的机构管理项目;(三)落实自筹和配套经费;(四)单独设立项目经费管理账目;(五)提供承担必要的资源保障;(六)建立项目档案;(七)负责参与单位的协调工作;(八)按照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完成项目研究工作;(九)按时完成项目验收和成果登记;(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第三章申报第一条项目内容应当符合质检总局科

4、技发展规划的主要任务或项目申报指南,属于质检系统前瞻性、基础性和实用性科学研究。主要包括:(一)检验、检疫、检测技术研究;(二)计量、标准、合格评定技术基础研究;(三)口岸检验检疫和执法监管一线工作中的技术难题研究;(四)社会关注的质检亟待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五)质检事业发展的决策和管理实践的研究。第二条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第三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完成项目所需的技术力量、资源保障、工作环境及实验室条件。第四条项目申报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质检系统内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本科学历且具有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硕士研究生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

5、作经历,或博士研究生学历且具有1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二)同期主持在研的总局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或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不超过1项;(三)无延期在研项目;(四)质检系统内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不得主持申报自然科学类项目。第一条多家单位合作的申报项目,质检系统内单位申报的研究任务和研究经费总量不得低于该申报项目总量的60%。第二条项目主管单位应当支持35岁及以下的青年科技人员申报总局项目,其项目申报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本单位项目申报总数的25%。第三条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立项查重报告、自筹或配套经费证明、预算编制说明等。第四条项目主管单位应当从项目储备库中遴选申报项目

6、,经预审和审核后,报送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第四章立项第五条项目的立项工作包括形式审查、技术评审和批准下达。第六条形式审查是技术评审的前提,主要对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员的条件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第七条技术评审是对项目必要性,创新性,项目技术路线的可行性,预期成果推广转化前景,以及项目验收指标、基础条件、研究团队、经费预算、研究周期的合理性进行评审。第八条技术评审一般包括网络初评和会议评审。网络初评由评审专家通过质检科研管理信息系统在线独立完成;会议评审是在网络初评基础上,经评审专家组评审后,形成综合评审意见。第一条网络初评和会议评审时,每个项目的评审专家数量不少于5名。评审专家

7、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学术造诣和影响力;(二)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三)精通本专业业务要求、技术手段和监管措施等;(四)熟悉本专业科技发展现状和趋势等。第二条评审专家应当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评审工作,且不得评审本单位申报项目。第三条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意见,确定立项项目及其经费预算额度,编制并批准下达年度项目立项计划。第四条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和专家评审修改意见,组织编制、审核项目任务书,并在立项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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