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退让红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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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退让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公共利益和建设秩序,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参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沿建筑基地边界、文物保护单位、绿地和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电力线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安全、建筑间距等方面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三条 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两侧的距离(一)  沿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多层住宅,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其中在规划红线宽度22米(含22米)以上的

2、道路两侧不得小于6米。(二)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建和低层为公建的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6米,建筑底层台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3米。(三)  在城市道路两侧修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影剧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和农贸市场等,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8米,并按有关规定留出人流、车流集散用地,停车常用地。第四条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米,其中在规划红线宽度30米(含3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不得小于8米。第五条 建筑物的台阶、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第六条 围墙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

3、小于1.5米,出入口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4米。第七条 在穿越村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省道、国道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后退其他公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5米。在村镇外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距公路边沟外缘距离按下列标准控制国道、快速路不得小于20米;省道不得小于15米;县道不得小于10米;乡道不得小于5米。第八条 建筑物后退地界(一)  新建建筑后退地界不得小于规定间距的一半,如遮挡周围生活居住建筑,则按建筑间距规定退让。(二)  地下建筑退让地界距离不得小于4米。(三)  凡在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建房,朝向学校开窗的建筑

4、,据其他地界不得小于8米;不开窗的,不得小于4米。第九条 建筑后退规划绿地距离(一)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出入口面向规划绿地的,住宅后退规划绿地距离不得小于8米,公建后退规划绿地距离不得小于10米。(二)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出入口背向规划绿地的,其后退规划绿地距离不得小于4米。第十条 在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外围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其退让距离要符合文物保护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建筑物后退铁路线距离在铁路线正线两侧新建、扩建、改建除铁路维护设施以外的建筑距临近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一般地区不得小于30米,建筑密集区不得小于20米。特殊情况可由我市规划局铜铁路部

5、门另行确定。第十二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电力线保护区范围规定如下:(一)  架空电力线保护区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1、 一般地区架空的电力保护区:1-------10千伏     5米35----110千伏    10米220千伏         15米500千伏         20米2、 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区架空电力线,保护区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标准由市规划局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其中1千伏以下电力架空线在计算最大风偏的情况下,与建筑物距离不得小于1米。(二)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

6、线路两侧延伸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延伸的距离不得小于0.75米。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外的城镇可参照本标准执行。第十四条本规定在执行中具体问题由沈阳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公共利益和建设秩序,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参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沿建筑基地边界、文物保护单位、绿地和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电力线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统称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安全、建筑间距等方

7、面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三条 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两侧的距离(一)  沿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多层住宅,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其中在规划红线宽度22米(含22米)以上的道路两侧不得小于6米。(二)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建和低层为公建的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6米,建筑底层台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小于3米。(三)  在城市道路两侧修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影剧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和农贸市场等,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8米,并按有关规定留出人流、车流集散用地,停车常用地。第四条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

8、的距离不得小于6米,其中在规划红线宽度30米(含3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不得小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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