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注税税法二教材的主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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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年注税《税法二》教材的主要变化原教材新教材章页行内容内容页行第一章6倒数第8行“计税依据是利润“修改为“计税依据是以利润为基础的应纳税所得额”6倒数第8行9“第二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将原来的第二节和第三节内容合并,节名修改为“第二节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99倒数第3行“这是根据企业纳税义务范围进行的分类,不同的企业在向中国政府缴纳所得税时,纳税义务不同”修改为“这是基于不同企业承担的纳税义务不同所进行的分类”9倒数第2行11第三节税率删除第三节节名,将其内容作为第二节的内容,更改为“三、税率”其后节名都在原来的基础上顺次提前一节11第10行

2、11中间位置“1.基本税率为25%……”内容的最后增加“(认定为境内常设机构)。”111610“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修改为“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16第10行16倒数第6行与7行之间在(二)上面新增第4点内容新增“4.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文件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16倒数第6行19中间位置,第1点(6)内容后面新增(7)增加“19倒数第18行(7)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

3、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1923“超出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修改为“超出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或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19倒数第12行224行与5行之间第一段(2)内容下面增加(3)增加“(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22第12行2214与15行之间“7.业

4、务招待费”内容最后增加(3)。在原来每段内容前面增加序号(1)、(2);新增“(3)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22倒数第17行2222-23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修改为“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22倒数第7行22倒数1-3行“值得注意的是……一定要注意发生的期限”删除22倒数第4行(3)后面增加(4)内容增加“2310、11(4)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

5、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2312行与13行之间原书内容移动将原来25页的第17点内容移动到第11点内容的最后面2324、252511与12行之间16点(1)下面的①和②之间新增内容增加“②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原来②的内容作为③内容25倒数第14-16行25倒数第16行和17行之间在第16点的最后新增(7)内容增加“(7)从

6、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25最后1行25倒数第4行与5行之间第19点内容最后增加4点内容增加“19.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0.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21.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22.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税务处理……”.26-2831-32“八、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

7、删除511“第九节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修改为“第八节应纳税额的计算”53152倒数第6行“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删除5454第5行与6行之间(六)上面新增一段内容增加“自2010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规定,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取得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石油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

8、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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