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燃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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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襄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和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

2、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本市天然气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事业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并将燃气管理专项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并将燃气管理专项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和街

3、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22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燃气使用的安全监管工作。市发改、财政、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环保、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安全使用燃气宣传,增强全社会安全

4、用气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能力。街道、社区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和节约用气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燃气安全和节能意识,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公益性宣传。第六条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燃气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鼓励使用安全节能环保的燃气器具和设备,逐步淘汰安全性能差、低效高耗能的燃气器具和设备。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能源规划,会同相关

5、部门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燃气管理部门备案。22各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燃气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经市燃气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燃气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不得改变用途;因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程序报送审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燃气工程选址意见书或建设规划用地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之前,应当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城市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和新(改、扩)建

6、城市道路、新建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需要使用燃气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总体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用地。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建设档案资料。第九条 对使用燃气的民用建筑应满足燃气安全使用条件,公共燃气管道应安装在公共区域。第十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建设的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燃气场站工程、城

7、市燃气高压管道工程、市政燃气中压管道工程、应当实行监理。并按照规定到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民用建筑、单位用户的燃气工程到属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2建设单位应当配备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第十一条 新燃气场站工程、城市燃气高压管道工程、市政燃气中压管道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市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工程施工许可,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民用建筑、单位用户的燃气工程到属

8、地办理施工许可。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燃气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并遵守有关地下管线管理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第十三条 因燃气工程施工或者燃气设施检修对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绿化等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施工或者检修单位应当在施工或者检修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和临时性安全设施。第十四条 燃气工程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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