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补偿款的约定当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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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补偿款的约定当否支持  胡建明龚虹英  [案情]  两年前,吉安市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在某法律事务中心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后登记离婚,当时被告欲调往外地工作。该协议约定:债权债务处理,男方欠女方人民币50000元,如男方调到外地后且工作稳定的情况下,男方每年偿还人民币壹万元给女方,直至还清;如男方继续留在本市工作的情况下,每年按工资的50%偿还女方,直至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便请假到深圳打工,并欲调往该地。两年后,调动无望遂返回原单位上班。期间,被告未付分文给原告。原告通过公证处向被告送达催款函。被告在该送达回证上签名,事后被告仍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黄某辩称,协议离婚

2、时,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协议中的欠女方人民币50000元,是应原告的要求而写的,意思是一种未来预期的补偿或赠予,如果自己经济状况还好,会予以支付。协议时欲离开本地另图发展,将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大部分给了原告,现自己一无所有,经济状况也陷入困境。故该协议是一份显失公平的协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协议时,并无债权债务关系,欠款50000元实际为男方对女方的离婚补偿。  争议焦点:本案中双方对债权债务处理中男方欠女方的人民币50000元,是否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中的财产分割内容?该协议是否应履行?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以下不同意见:5

3、.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第一种意见:本案中的50000元属于财产分割。原、被告达成的离婚调解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欠款50000元,实

4、质为被告给原告的补偿款。双方对将出现的两种情况的给付方式和时间也作了相应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原、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有权就5万元补偿款对被告提起诉讼。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

5、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被告如对协议中财产分割反悔可以在一年内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如不能证明该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应认定有效。故本案中被告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驳回原告诉请的主张,不应支持。被告理应按协议履行义务。  第二种意见:本案中的500000元属于离婚补偿款,不属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内容。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双方对该款约定应视为一种对未来预期的民事行为,现被告经济状况并不好,继续履行对被告显然不公,该约定显失公平。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有关规定,认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酌

6、情予以核减。  第三种意见:本案中的500000元属于离婚补偿款,不属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内容。但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因该协议是离婚协议,与身份关系相关联,不适用公平原则。故被告对当初的承诺应履行。  [评析]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

7、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本案中的50000元是离婚补偿款,不属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内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八条、第九条所指的财产分割指的应该是双方婚前、婚后财产及债权债务方面的分割。而离婚补偿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其中一方给予另一方的经济补偿。财产分割协议与离婚补偿协议不是同一性质。关于离婚补偿,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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