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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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前言本规范是根据1990年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90)水规字11号”文件的安排组织制订的。其目的在于统一水利水电工程结构设计的作用(荷载)取值标准,以利于按照GB50199—94水利水电工程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的原则和方法进行水工结构设计。本规范必须与按照GB50199—94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制订的其他水工结构设计规范配套使用。本规范中所列全部附录都是标准的附录。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

2、。本规范的主编单位:电力工业部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有:电力工业部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水利部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东北勘测设计研究院,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本规范的主要起草人:梁文治、家常春、苗琴生、张学易段乐斋、周芙、黄东军、范明桥、刘文灏、陈厚群、席与光卢兴良、薛瑞宝、赵在望、岳耀真、吕祖伤、潘王华、刘蕴供吴孝仁、侯顺载、据常忻、王鉴义、汤书明、聂广明、徐伯孟潘玉喜、唐政生、郦能惠、李启雄、黄淑萍。1范围1本规

3、范适用于各类水工建筑物的结构设计。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50199—94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Jg—87建筑物结构荷载规范GBJ145—90土的分类标准DL5073—1997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T5058—1996水电站调压室设计规范2DL/T5082一1998水工建筑物抗冰冻设计规范3总则3.0.1为了统一水工结构设计的

4、作用取值标准,使设计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3.0.2本规范是根据GB50199—94水利水电i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规定的原则制定的。3.0.3本规范未予规定的其他作用,应按照各类水工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33.0.4当水工结构设计引用与公路、航运及港口工程等有关的作用时,应根据各部门设计规范的规定经具体分析后确定。4565作用分类和作用效应组合5.1作用分类及作用代表值5.1.1结构上的作用,可按作用随时间的变异分为下列三类:(1)永久作用;(2)可变作用;(

5、3)偶然作用。水工结构主要作用按随时间变异的分类可按附录A采用。5.1.2水工结构设计时,对不同作用应采用不同的代表值。永久作用和可变作用的代表值采用作用的标准值;偶然作用的代表值,除本规范已有规定者外,可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或根据观测资料结合工程经验综合分析确定。5.1.3本规范所列永久作用、可变作用的标准值和偶然作用的代表值以及作用的分项系数,均应按各章中的规定采用。5.2作用效应组合5.2.1水工结构设计时,应根据不同设计状况下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作用

6、效应组合,并采用各自最不利的组合进行设计。75.2.2当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对应于持久设计状况和短暂设计状况应采用基本组合;偶然设计状况应采用偶然组合。偶然组合中应只考虑一种偶然作用。5.2.3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基本组合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认式,在偶然组合中,偶然作用的分项系数应采用1.0;与偶然作用同时出现的某些可变作用,可对其标准值作适当折减。5.2.4当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结构设计要求分别采用作用的短期效应组合和长期效应组合,并可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8(1)短期效应组合:

7、96建筑物自重及永久设备自重6.1建筑物自重6.1.1水工建筑物(结构)的自重标准值,可按结构设计尺寸与一其材料重度计算确定。水工建筑物常用材料的重度可参照附录B中表B1采用。6.1.2大体积混凝土结构的材料重度,应根据选定的混凝土配合比通过试验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可采用23.5~24.okN/m3,或根据骨料重度、粒径按附录B中表BZ采用。6.1.3土坝(含土坝和堆石坝的防渗上体)的材料重度,应根据设计计算内容和土体部位的不同,分别采用湿重度、饱和重度或浮重度,其数值可根据压实干重度、含水量和孔

8、隙率换算得出。堆石坝的材料重度应根据堆石部位的不同,分别采用压实干重度或浮重度。土石坝土体和堆石体的压实干重度应由压实试验确定。中、小型土石坝在初步计算缺乏资料时,其压实干重度可按附录B表B3采用,但最终应根据试验资料予以修正。106.1.4建筑物(结构)自重的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6.1.4采用。6.2永久设备自重6.2.1永久设备的自重标准值采用设备的铭牌重量。116.2.2永久设备自重的作用分项系数,当其作用效应对结构不利时应采用1.05,有利时应采用0.95。7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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