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事项分表行政审批类

行政职权事项分表行政审批类

ID:18918658

大小:854.00 KB

页数:112页

时间:2018-09-27

行政职权事项分表行政审批类_第1页
行政职权事项分表行政审批类_第2页
行政职权事项分表行政审批类_第3页
行政职权事项分表行政审批类_第4页
行政职权事项分表行政审批类_第5页
资源描述:

《行政职权事项分表行政审批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一)行政职权事项分表(行政审批类)序号职权名称实施依据审批对象行使层级公开范围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调整意见及理由项目子项1人防工程口部附近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施工审查【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钻探、打桩、建造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倾倒、堆放腐蚀性、放射性等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等级的物品。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其他建筑物,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

2、意后,方可实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无保留2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二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施工

3、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同级“结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修建。 收取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资金全部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无保留112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修建;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各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本单

4、位负责修建。其所需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立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附建式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其设计方案应当经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第十五条计划、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查批准城市民用建筑项目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部分进行审查;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

5、查通过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3人防工程拆除、补建或补偿审批(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24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补偿。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在安装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警

6、报网点的设备用房由所在单位建设、维护和管理。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九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宁政发〔2013〕84号)附件1目录第71项:人防工程拆除、补建或补偿审批,部分下放到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属地行使向社会公开无保留1124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审批(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7、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备设施在安装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警报网点的设备用房由所在单位建设、维护和管理。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6号)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因警报通信设施所在的建筑物拆除、改建确需拆除、迁移警报通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的20日,向县(市、区)人民防空主

8、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建设单位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