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串讲班资料民法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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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部分民法学部分题型预测:与考试大纲样题保持相同。第一章导论本章不是重点,但其原理在答题中会有所应用,单独出题的只可能为小题。第一节民法的本质。一、×。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三、我国的民事立法:×。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原则※。知道7个调整原则,重点把握“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本部分内容易出法条辨析(民通第4、6、7条)。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本章原理属于案例分析的基本功,相对重要。视复习情况可选择复习标有重点符号的内容。第一节:主要把握P223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中:(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三)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2、易出辨析题。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出小题,重在理解,用于分析案例。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选择、判断。第三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公民的概念和本质:×了解一下公民及自然人的辨析。第二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二:×。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民通第9条法条,{标§3行2-4}(本标题第3自然段第2-4行)司法解释,{标§4但书}:胎儿预留份额,{P230§3行4-5}:劳动就业成年。四、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终于死亡,知道两种死亡,记一下标§2行3-6,关于继承的司法解释。第三节公民的民事行为

3、能力。一、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把握分类标准及界定,对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的规定要把握。三、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了解即可。注:民事权力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一般编织到案例分析中。第四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二、监护人的设定:▲。重点把握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范围及顺序。三、监护人的职责:◇要有印象。四、监护的撤销:◇注意一下自然撤销与诉讼撤销的辨析即可。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二、宣告死亡▲▲。根据面授内容把握即可。宣告死亡申请人由先后顺序,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

4、亡的,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则应宣告死亡。第六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七节个人合伙。一、×。二、合伙协议:注意一下“书面与口头”的规定即可。三—六:▲重点把握入伙和退伙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合伙财产的定性、合伙的债务清偿(无限连带)、合伙负责人的地位。第四章法人制度第一节法人的概念和分类。一、法人的概念×。二、法人的分类。一、大陆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二、英美法系国家法人的分类×。三、我国法人的分类◇:选择、判断。第二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主要把握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辨析。注意掌握法定代表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执行职务的

5、行为的认定与责任得承担。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第三节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一、法人的设立:×了解民通37条法人成立的条件即可。二、法人的变更◇:适当注意变更的效果(成立时须登记的变更在登记后产生效力)。三、法人的终止。终止的事由※,标§3清算△。第四节联营×。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注意辨析。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看一下P250§3举例。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注意把握单方、双方、单务、双务之间的比较,四者不可混淆。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根据授课内容把握。注意形式的种类、效力

6、,要式、不要式。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掌握标题。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掌握条件与期限的区别与认定(主要区别条件是不确定发生的,期限是迟早要发生的、确定的)。(不可抗力不能作为条件或期限)注意民通第62条出法条分析。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会单独考。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无效的民事行为。(一)×。(二)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主要掌握3、4、5条。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二)※。(三)※。三、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知道标题。主要把握①民事行为

7、中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认定。注意一下概念辨析:欺诈与胁迫△,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与欺诈△,胁迫与乘人之危,无效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260)。②P26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注意合同法法条。※知道撤销权的时效1年除斥期间,自知道应当知道时起,与民通规定不同,合同法效力优于民通。注意P262根据合同法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胁迫而为得民事行为如危害国家利益无效、否则可撤销。第六章代理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代理的概念:×,显名代理。二、代理的法律特征:◇理解标题。第二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一、代理的适用范围×。二、代理的种类※:知道分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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