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质量技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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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质量技监局《闸北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二○一○年二月四日)闸府发〔2010〕5号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经区十四届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质量技监局《闸北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批转给你们,请按照贯彻执行。特此通知闸北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依法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

2、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区地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区质量技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3、;(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21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相互支持和配合,提高事故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区人

4、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要求,参与做好特种设备事故伤亡人员涉及劳动用工、劳动关系、工伤保险等相关政策的宣传、指导和解释工作。事故发生地的街道、镇和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主动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共同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落实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质量技监局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七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

5、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区应急办、区质量技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应急办、区质量技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办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通知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区质量技监局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迅速上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时通过特种设备事故管理系统上报事故情况。第九条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由区质量技监局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区质量技监局主管领导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事故调查组由区质量技监局、区

6、安全监管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派人组成,同时邀请区检察院派人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涉及有关行业的,则该行业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参加事故调查。根据事故调查工作需要,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第十条事故调查成员单位应指派本部门分管领导和主管负责人参加事故调查组。为确保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连续性,事故调查组人员应相对固定,并报区质量技监局备案。第十一条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区

7、质量技监局职责: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搜集事故有关物证和资料,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撰写事故调查报告,落实区政府的批复意见,撰写事故结案报告,并逐级上报,整理归档事故调查处理材料。(二)区安全监管局职责: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搜集事故有关资料,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建议,落实区政府的批复意见。(三)区公安分局职责: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并初步确定死亡性质,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建议,落实

8、区政府的批复意见。(四)区总工会职责:参加事故调查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五)区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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