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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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芜湖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草案)草案送审稿依据与参考芜湖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名称中选择增加“实施”,更为精准并贴合条款内容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立法的目的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通过收回、收购、征收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向社会供应土地的行为。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芜湖市本市所辖各行政区以及安徽

2、省江北产业集中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管理活动。参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第一条第二款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适用范围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21第四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土委会),负责城区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决定土地储备活动中的重大事项。部门职责根据我市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

3、土地储备的管理。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储中心)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以及形成资产的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土地储备工作。参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参考:《杭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4、1999年第137号)注:该办法2012年进行修改,引用为最新条款。第九条 市计划、经济、建设、规划、财政、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土委会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土地储备政策措施和管理规范;(二)审议、决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拟定。21(三)审议、决定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四)审议、决定按收购程序收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五)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对土地储备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第七条【部门职责】各区政府(管委会)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

5、制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并配合完成收储地块土地报批及农用地转用工作;(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配合完成收储地块的不动产权属注销等工作;(四)受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储备土地的管护工作;(五)承办市土委会会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拟定。第八条【部门职责】市国土局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拟定。21(一)参与制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二)开展储备土地权属调查和登记;(三)依各区政府(管委会)申请办理国有土地的收回手续(四)办理收储地块内不

6、动产权注销登记相关手续(五)组织土地储备涉及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报批工作;(六)办理拟入库储备土地的确权登记;(七)承办市土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部门职责】市财政局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制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审核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预算;(二)安排土地储备资金并及时拨付;(三)审核并列支土地储备成本;参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第十八条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

7、部门审核或者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21(四)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五)对土地储备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管;(六)承办市土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条【部门职责】市规划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对土地储备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制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确定收储地块规划用途;(二)及时研究收储地块规划指标,确定规划红线;(三)及时出具储备土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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