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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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部门职权运行流程图内部监督机构: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监察科内部监督电话:80838517、80838519外部监督机构:无锡市滨湖区纪委外部监督电话:81178038部门职权运行流程图审查逮捕工作流程图职权序号第1项责任科室:侦查监督科、未检科责任人:沈志刚、陆光曦科长同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管科给员额检察官随机分案,员额检察官审查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律师意见,提供法律援助)。员额检察官决定批准逮捕,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向提请机关送达员额检察官建

2、议不批准逮捕,报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及《补充侦查提纲》,向提请机关送达侦查机关立即执行并反馈执行情况公安机关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5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连同卷宗送交本院本院受理后,由科长另行指定员额检察官重新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7日内作出决定,向公安机关送达《复议决定书》公安机关不服复议决定的,于5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连同卷宗提请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复核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立案监督工作流程图职权序号第2项责任科室:侦查监督科、未检科责任人:沈志刚、

3、陆光曦科长本院控告申诉部门向本部门转来、本部门自行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形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不接受本院复议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提请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复核本院重新审查,在收到复议材料7日内做出是否变更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本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在5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连同案件材料移送本院根据分管检察长或检委会的决定,制作《通知立案书》或《通知撤销案件书》连同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案,同时向上级院报备经员额检察官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报请分管检察

4、长或检委会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员额检察官形成书面意见,由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后,答复当事人公安机关主动立案或撤案的,应将《立案决定书》或《撤案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本院公安机关在7日内作出书面说明,连同案件材料回复本院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理由正确的,由主管科长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答复当事人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由主管科长报主管检察长批准科长指定员额检察官进行审查。员额检察官调取案件材料,核实有关情况侦查监督工作流程图职权序号第3项责任科室: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未检科责任人:沈志刚、胡颖、陆光曦科长办案人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

5、申诉案件过程中,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本院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直接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违法,情节较轻的,承办人可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情节较重的,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侦查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情节较重的,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或纠正,并将书面情况回复检察院。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根据公安机关的回复,监督落实情况;没有回复的,督促回复。纠正意见不被

6、接受的,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认为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经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本院侦查部门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流程图职权序号第4项责任科室:公诉科责任人:胡颖科长办案机关在10天内将建议执行情况回复本院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向办案机关或者部门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经审查认为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作出驳回申请决定,并送达申请者经初审复核条件的予以立案立案后对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依职权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初审依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辩护人申请

7、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初审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流程图职权序号第5项责任科室:公诉科、未检科责任人:胡颖、陆光曦科长对社区矫正机关的社区矫正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况,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意见。检察机关对监狱、看守所、人民法院决定的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是否及时有效送达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况,提出口头或书面纠正意见。看守所、人民法院、社区矫正机关接到检察机关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整改予以纠正,并将书面整改情况回复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流程图职权序号第6项责任科室:公诉科、未检科责任人:胡颖、陆光曦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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