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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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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危妊娠随访制度 篇一:高危(转载于:小龙文档网:高危妊娠随访制度)妊娠管理制度 高危妊娠管理制度 1.县(市)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设高危门诊,指派具有较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生承担会诊、转诊,并作好记录,及时将转诊评价及治疗结局反馈至转诊单位。发现危重孕产妇及时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供病历资料;成立多学科专家组组成的孕产妇急救小组,承担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2.各级开设产科门诊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妊娠各期均应当对孕产妇进行高危因素筛查,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纳入高危管理。本院检查发现和外院转诊的高危孕妇,必须进行高危登记并填
2、写“高危孕妇登记卡”,每周报户口所在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 3.对本级不能处理的高危孕产妇,应当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作进一步检查、确诊。对转回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处理意见进行观察、治疗与随访。 4.危重孕产妇转诊时,必须按照湘潭市疑难、危重孕产妇转诊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转诊。 5.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实行分级管理,对每一例高危孕产妇均要进行专册登记和管理、随访。 6.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全面掌握辖区内高危孕产妇诊治及抢救情况,对高危孕产妇的追踪、转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要求逐级上报。 7.对高危孕
3、妇应在预产期前一个月进行分级住院分娩指导,以确保孕产妇安全住院分娩。 篇二:孕情监测随访服务制度 孕情监测随访服务制度 一、对现孕妇女实行月随访。具体访视内容有:早孕保健、产前保健,指导孕期卫生和营养,预测分娩时间、分娩方式,开展高危妊娠和筛查、监护和管理,产时保健。 二、建立孕情信息登记、上报制度。对在随访服务工作中发现未足月的妊娠终止,或者不明原因的孕情中断,或超过预产期而孩子不知去向,且没有证据证明孩子已死亡等异常现象的,要及时报告县卫计局组织调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计生技术服务人员应与乡镇镇、村居计生
4、专干密切配合,及时掌握已婚育龄妇女的孕情,对符合政策的生育对象,切实做好孕期全程管理与服务工作,杜绝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违法现象的发生。 四、对育龄妇女的孕情变动情况,应及时掌握,及时报告。 篇三:高危妊娠筛查制度 高危妊娠筛查制度 1、由初级以上职称医师负责高危妊娠门诊工作。 2、对高危妊娠孕妇进行高危妊娠评分。 3、高危妊娠孕妇在门诊建卡、登记、要盖高危印章,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4、对高危妊娠者作出分娩方式指导,决定提前住院的时间。 5、需要转院治疗的高危孕妇,有医护人员接送。 6、要有高危妊娠孕妇随访记
5、录本.高危妊娠住院要求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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