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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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生附加定期寿险2015条款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件3-2:阅读指引民生保险[2015]定期寿险005号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号C您拥有的重要权益v被保险人享受本附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2条v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十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第1.3条v您有保险单借款的权利…………………………………………………………第5.3条C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v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6.1条v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第2.3条v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8条C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8.释义8.1有效身份证件8.2意外事故8.3毒品8.4酒后驾驶8.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6无有效行驶证8.7现金价值8.8利息1.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1.2合同成立与生效1.3犹豫期1.4保险期间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2.2保险责任2.3责任免除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3.2保险金的申请3.3欠款的扣除3.4诉讼时效4.如何交付保险费4.1保险费的交付

3、5.现金价值权益5.1现金价值5.2自动垫交5.3保险单借款5.4减额交清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6.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7.1投保范围7.2合同效力C条款目录第6页民生附加定期寿险2015条款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定期寿险2015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u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上。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

4、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条款为准。如果主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1.2合同成立与生效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

5、一日作为对应日。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1)。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4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分为两个计划:A计划:分为二十年、三十年和四十年;B计划: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至被保险人年

6、满八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和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v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2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等待期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包括第180天),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第6页民

7、生附加定期寿险2015条款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终止。这180天时间被称为等待期。因意外事故(见8.2)身故的,无等待期。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2.3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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