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美丽乡村建设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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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美丽乡村建设验收办法(讨论稿)为指导各地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决定》(皖发〔2012〕18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2016年美丽乡村建设的安排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1号),在2013、2014年度省级中心村验收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验收办法。第一条验收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农民满意;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科学规范。第二条验收对象。纳入省级

2、整治建设范围的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省级中心村和市县自主建设中心村及所在省辖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对原未纳入省级中心村建设范畴的市辖区,实行达标验收,不列入片区排名。第三条验收时间。2015年度省级中心村于2017年第一季度完成验收;2016年度及以后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省级中心村和市县自主建设中心村于次年第三季度完成验收。25第四条验收指标及分值。美丽乡村建设验收指标体系包括建设成效类指标和组织保障类指标。(一)建设成效类指标1、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整治建设指标。按照“两治理一加强”的要求,分为基本指

3、标和特别加分项,基本指标包括规划编制、治脏、治乱、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等4大类验收指标,满分100分;特别加分项包括弱电下地、污水处理、提升乡镇品位、加强乡镇综合执法等4项,最高加分为3分。2、省级中心村建设成效指标。按照“生态宜居村庄美、兴业富民生活美、文明和谐乡风美”的要求,分为基本指标和特别加分项,基本指标包括建设规划编制及执行、整治建设、产业发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群众评价等5大类验收指标,满分100分;特别加分项包括村内道路建设、雨污分流、室外体育文化场所建设、村容村貌等4项,最高加分

4、为3分。3、市县自主建设中心村建设成效指标。参照省级中心村标准,开展垃圾处理、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卫生改厕、房前屋后环境整治、道路畅通等5项整治建设,满分50分。(二)组织保障类指标此类指标验收至县(市、区),包括日常工作25、资金投入、用地保障等3大类,满分10分。第五条计分方式。1、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验收总分值为4大类基本指标得分再加上特别加分,满分103分;省级中心村验收总分值为5大类基本指标得分再加上特别加分,满分103分;市县自主建设中心村验收总分值为50分。凡是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整治建设和省级中

5、心村建设成效指标分值低于85分的,市县自主建设中心村低于40分的,视为不达标,要在半年内完成整改任务,由省美丽乡村办督办整改。2、县(市、区)验收总分值为:对该县(市、区)所有被验收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省级中心村得分累加,总分值取算术平均数(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再加上县级组织保障类指标得分。市县自主建设中心村得分不计入所在县(市、区)验收总分值,但作为奖惩依据之一。3、市验收总分值为:所辖有美丽乡村建设任务的各县(市、区)总分值取算术平均数(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按照省综合考核要求折算为各市美丽乡村建设

6、得分。4、2015年申报的省级中心村验收结果,作为各市、县(市、区)2016年度美丽乡村建设得分;2016年申报的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省级中心村验收结果,作为各市、县(市、区)2017年度美丽乡村建设得分;以后依次类推。25第六条验收程序。结合日常工作情况和各市年度自评结果,实行年度统一验收。1、年度统一验收在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省美丽乡村办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共同组织开展,按照一定比例,采取自荐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走访群众等方式,进行实地评分。2、省美丽乡

7、村办、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结合自身职责,分别负责日常工作、资金投入、用地保障项目的考察评价。3、各市从2017年开始,于每年7月份前将所辖县(市、区)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整治建设、省级中心村建设、市县自主建设中心村、自然村环境整治等4项任务年度自评结果及所辖县(市、区)排名报省美丽乡村办备案,作为年度统一验收的参考依据。其中,各市于2017年2月份前将所辖县(市、区)2015年度省级中心村建设年度自评结果及所辖县(市、区)排名报省美丽乡村办备案。第七条验收结果运用。按照《安徽省美好乡村建设规划(2012—20

8、20年)》,全省分为皖北、皖中、沿江、皖西、皖南五个片区。各片区排名前30%且中心村(含省级、市县自主建设)、乡镇政府驻地建成区整治建设验收全部达标的县(市、区),由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安徽省年度美丽乡村建设先进县”25荣誉称号,适当增加其下年度省级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同时,对各片区排名后10%(采取四舍五入)且验收总分值低于全省验收平均分值的县(市、区),由省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对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帮助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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