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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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起诉状  借款合同起诉状(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行  负责人:某某;职务:行长。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朝阳路中段东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身份证号某某,住登封市嵩阳办百花巷1号。  上诉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XX)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2、请求将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借款本息元及X

2、X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利息和罚息;  3、请求改判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违约金30000元;  4、请求将第四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2、3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上诉费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XX年10月21日作出(XX)登民一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原判决存在如下三处判决错误:1、原判决第二项未支持XX年7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间的罚息;2、原判决未支持原审原告违约金请求;3、原判决第四项认定原审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的范围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导致合同所有条款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之规定,合同解除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之规定,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一样,属于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终止。结算是经济活动中的货币核算给付行为,清理指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点、估价和处理。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结算方式,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结算。合同中关于利息、罚息、违

4、约金的条款当属结算和清理条款,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一、适用合同法疑难问题(二)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适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效力在合同解除后仍存续。合同被解除后,仍然可以根据违约金条款判处违约金。”明确支持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

5、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之规定精神,违约金条款亦不因合同解除而无效。  鉴于以上分析,原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已经要求解除合同,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随之解除,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的理由不成立,适用法律错误。  二、合同解除权可与其他权利一并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

6、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之规定,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合同解除后,守约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终止,仅仅终止合同的履行效力。法律赋予了当事人诸多选择权,可以要求恢复原状,也可以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合同双方约定有其他权利,只要该种约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尊重当事人的该种约定,当事人当然可以行使该等权利。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登封市某有限公司在小企业额度借款合同

7、(编号:41000122400112090002)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中明确约定:被上诉人一旦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上诉人有权同时采取宣布债务提前到期,要求立即清偿,解除合同,计收罚息,要求支付违约金等措施。  因此,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与要求支付罚息、违约金的权利并不冲突,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违约金,于法有据,原审法院理应支持。  三、原判决第四项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决第四项判决内容为“在上述第二项判定的债务中,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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