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应确认间接占有制度

物权法应确认间接占有制度

ID:19100106

大小:20.91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09-28

物权法应确认间接占有制度_第1页
物权法应确认间接占有制度_第2页
物权法应确认间接占有制度_第3页
物权法应确认间接占有制度_第4页
物权法应确认间接占有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物权法应确认间接占有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物权法应确认间接占有制度[摘 要]物权法草案》现在已经讨论至第二稿了,与第一稿相比无疑有不少改进,很多制度也越趋完善,但同样也存在很多理论上的缺陷,对此学界也存在很多争论,间接占有制度应否规定于《物权法》中即是其一。笔者认为物权法应对间接占有制度给予应有的重视,特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加以论述,以支撑对于物权法应该确认间接占有制度的观点。[关键词]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的保护多层次占有一、间接占有制度概述通常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是对于物的事实上管领力。直接占有,指直接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间接占有,指自己不直接

2、占有物,而根据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其物之人享有返还请求权,从而对于物有间接管领力。成立间接占有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间接占有人和直接占有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如出租人基于和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而对房屋形成间接占有;第二、在占有媒介上,直接占有人应有为间接占有人占有物的意思,若为自主占有的意思则间接占有无适用空间;第三、间接占有人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间接占有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制度功能[1]:其一、使民法关于占有的规定原则上亦得用于间接占有,尤其是在取得时效和占有保护请求权方面。其二、

3、使动产的交付得依占有改定为之,便利物的交易。部分学者认为间接占有制度可被其他制度予以替代,其没有自己独立的制度价值[2],本文将在下文具体加以评述。就历史渊源而言,占有素有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两种体例。罗马法对物重视控制,其上的占有主要指自主占有,被称为“所有的保垒”和“外围工事”,当然不生间接占有制度;而日耳曼法重在物的利用,占有为权利之衣,由占有的一面视之为占有,就另一面视之则为本权[3],占有与本权乃不可分离之结合体,本权随占有一起变动。由于日耳曼法上的占有具有权利的性质,随着占有观念化的发展,这样必然

4、演化出间接占有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在近代立法中最早确立于《德国民法典》,其第868条规定:“某人作为用益权人、质权人、收益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保管人或在类似的关系中占有物,而其因此种关系对他人有权利或有义务在一定期间内占有的,此他人也是占有人”,一般认为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相互冲突的结果。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对间接占有制度也有规定。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140条第二款规定:“可以由占有人本人直接进行占有也可以通过持有物的另一人进行占有。”其中,第1597-1780条是指租赁契约、承揽、运送、委任、代理商契约

5、、居间和寄托等各类契约。《瑞士民法典》第920条规定:“占有人通过设定限制物权或人的权利而将该物交付他人的,双方均为占有人。”我国台湾《民法》第941条规定:“质权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于其他类似之法律关系,对于他人之物为占有者,该他人为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对物既然已经失去了实际的控制与管领,那么间接占有的性质是什么呢?有学者认为间接占有在本质上是权利而不是事实,即间接占有人对物所具有的间接占有管领力不是体现在对物的直接管领上,而是体现在对物可以要求返还的权利上[4].虽然间接占有不是对物直接的管理

6、和支配,仅以媒介关系为纽带,以返还请求权为保障,而对物有法律上的控制力,其性质类似于权利,但正如占有与占有权的区分一样,间接占有仍然是一种事实状态,只不过它是以社会一般观念为确认标准而非物理事实,是占有观念化的产物,与直接占有无本质的区别。另外,大陆法系的学者一般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为贯彻体系上的一致性,采事实说也较为适宜。二、间接占有制度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物权法的立法现实“法律概念的形成,乃基于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以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5]间接占有制度的发展总是以经济和社会

7、观念之需要为动力的。一方面,从经济角度考察,随着交易手段的多元化,物之利用的多样化,间接占有事实在市场经济交往中大量出现。如出租、寄托、借用、承揽、行纪、质押、出典、监护、财产管理等。它们的本权有物权、也有债权,同时还可能是无权占有。占有与本权的占有媒介关系有契约、法律规定和基于法律规定之公权力行为,同时间接占有也不因为占有媒介关系不生效力而受影响。间接占有中无本权或本权不得对第三入主张者不在少数,因此有必要对他们提供适当救济,也有必要规范其中复杂的关系,维护社会占有秩序。另一方面,间接占有制度和物权价值

8、化和观念化的趋势是相协调的。物权的价值化和观念化是现代物权制度发展的趋势,而间接占有正是这样趋势的极好的代言人。占有常常被理解为一种社会事实,而非一种物质事实,这种事实应当由社会一般观念来认定,而非完全以物质事实为依据。占有人与物的关系已经更多得体现了这种观念因素,而松弛了事实上的关联。可见,间接占有制度从其社会需求和理论价值上都是值得立法肯定的。我国物权法草案中,第二十二章规定了占有,其中287条明确了占有的定义:本法所称占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