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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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  摘要:宋代在司法机构、审判制度、监察等方面表现出很有个性的“自立一王之法”。中央司法机构建立了审刑院,地方有了专门的司法职务和司法人员;审判上建立独具特色的鞫(审)谳(判)分司制度与翻异别勘制度,打开了越诉之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察机制。  关键词:宋代;司法制度;特点      宋朝在中国封建发展史上,是一个私有制高度发展,商品经济空前发达,科学文化繁荣昌盛的历史时期,也是一个内外矛盾突出,社会关系激剧变化的朝代。宋朝既是我国封建统治十分重视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也

2、是我国古代法制成就的高峰。徐道邻先生说:“中国的传统法律,到了宋朝,才发达到最高峰。”本人认为宋代司法制度的发展表现在司法机构、审判制度、监察制度等方面,因此本文在这些方面论述宋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宋代司法机构有中央司法机构和地方司法机构之分。中央司法机构包括刑部、大理寺、审刑院。  宋代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构,主要负责评断全国务州县报请复审的刑事案件。审刑院是神宗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关,后并人刑部。刑部的职能主要是复核大理寺所评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及官员

3、叙复、昭雪等事。刑部正副长官分别为尚书和侍郎。  审刑院是皇帝为了厉行封建中央集权制而设置的。这是不同于以往的,是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司法机构。宋太宗于淳化二年(公元992年)以“慎刑”为目的设置审刑院于禁中。北宋王朝是在唐末五代长期分裂割据,社会动荡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史称:五代乱世,本无刑章,“藩镇跋扈,专杀为威,朝廷姑息,率置不问,刑部按复之职废矣。”北宋王朝建立后,“时天下甫定,刑典废弛,吏不明习律令,牧守又多武人,率意用法。”在这种情况下,宋太祖在加强中央集权的同时,大力整饬司法审判秩序,

4、建隆三年以后凡大辟一律要报请刑部复查。宋太宗即位后,要求诸州长吏“每五日一虑囚”,又制“听狱之限”,限期审结案件,以防拖延。雍熙元年,令诸州十日一具囚帐及所犯罪名。系禁日数以闻,俾刑部专意纠举尸淳化二年,置诸路提点刑狱司,进一步限制地方司法权力,于是,“赏罚刑政一切收了”。司法权迅速向中央政府集中,因此,太宗设审刑院对大理、刑部断复的案件详加评议,是强化中央司法机关组织建设,防范因大理寺、刑部“用法之失”导致冤假错案的一项措施。而设审刑院的直接动机则是“法官议居道安狱,依违卤莽,皆坐迁谪,因置审刑院

5、。”将其视为“患中书权太重”而采取的分割。  审刑院在其长官知院事下又设评议官6人。其职责主要是复核大理寺所裁断的案件,实际上是代表皇帝控制司法。当时凡属上奏的案件,皆须送审刑院备案,再交大理寺断复,然后再返回审刑院评议,由知院或评议官写出书面意见,奏请皇帝裁决,审刑院的设置是皇帝直接控制司法审判权的典型表现。  《宋史》卷一百九十六记载:“帝虑大理、刑部吏舞文巧低,置审刑院于禁中,以枢密直学士李昌龄知院事,兼置详议官六员。凡狱上奏,先达审刑院,印讫,付大理寺、刑部断覆以闻。仍下审刑院,详议申覆,裁

6、诀讫,以付中书省……”凡狱奏之事,均先送达审刑院,先后交由大理寺、刑部断覆,之后仍交付审刑院,由审刑院详议官详议,最后判决。审刑院实际上成了皇帝亲理讼案的最高司法机构,刑部、大理寺失去了对讼案的决定权。中央集权近乎达到了无可比拟的程度。天下讼案,刑部、大理寺没有决定权,而由皇帝一人掌管在手。  宋代在地方司法机构上不同于以前朝代的是在地方设立了专门的司法职务,有专门的司法人员。而以往的朝代都是地方行政官员直接行使司法权。宋代地方司法机构分路、州(府、军、监)、县三级。其中开封府是北宋京师,虽与府、州

7、、军、监同级,但在司法上权力较大。  宋淳化二年对路的司法监督设置提点刑狱官。宋真宗时,以“京朝官”外出充任,称提点刑狱公事,其主要职责是监察本路司法刑狱,并对各州的死刑案件负有评复的责任。  提点刑狱公事的权力很大,各州的大辟案须先上报提点刑狱公事司,再由提点刑狱公事司上报中央。由此可以看出,地方司法虽由县州两级分层掌管,但必须是在皇帝委派的监察官的严格督导之下。提点刑狱公事是皇帝为保证中央集权对地方的有效管理,而派到地方的具有特殊意义的官员。提点刑狱公事是京朝官,直接向皇帝负责,但长期派驻在外,

8、参与地方事务。不是地方官员却有比地方官员更大的权力处理地方事务,并监督所辖州县的官员。其官员的选派,最初须辅以武臣为副使,后尽用文臣。其属有检法官一员,干办官一员。检法官负责检详法律事宜,干办官,即干办公事的简称,职责不定,被委派处理各种事务。  据《宋史·刑法志》载:“凡管内州府十日一报囚帐,有疑狱末决,即驰传往视之。”这一段话大体上说明了提点刑狱官的工作方式。虽是代表朝廷监督一路所辖州县的司法审判活动,但遇到疑难案件,则需要其亲自处理并直接参与地方事务。提点刑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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