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缓刑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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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缓刑制度的适用内容摘要:本篇主要论述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缓刑,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缓刑,对于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有着积极意义。缓刑是指对于罪刑较轻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首先,缓刑不是一种刑罚,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惩罚犯罪,以国家名义强制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生命或其它权利的强制方法,其次,缓刑依附于原判刑罚,刑罚是缓刑的前提和基础,适用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前提,缓刑不能独立于刑罚之外存在。它具有条件性、期限性、减缓性特点,对于缓刑的适用主体、范围及实质条

2、件法律都有明确规定。缓刑是一种较轻强度的刑罚执行方法,因此适用的对象也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缓刑适用的范围。判处刑罚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就是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即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本篇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不宜作为法定条件作主要论述,然而,由于缓刑制度规定也缺乏严谨性,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该适用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了,使缓刑制度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有必要加以完善。缓刑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

3、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有着积极意义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熟练掌握和正确运用缓刑,不断完善缓刑制度就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课题。一、缓刑的概念缓刑的概述缓刑是有条件的延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刑罚的制度,实际上就是一种刑罚执行方法。首先,缓刑不是一种刑罚,刑罚是统治阶级为了惩罚犯罪以国家名义强制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生命或其它权利的强制方法。我国刑罚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4、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缓刑只规定刑罚确定的强制内容怎么执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执行,而不规定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及财产等具体强制内容。其次,缓刑依附于原判刑罚,刑罚是缓刑的前提和基础,适用缓刑必须以判处刑罚为前提,缓刑不能独立于刑罚之外存在。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已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来确定是否宣告缓刑;第三,缓刑的执行可以实现刑罚执行目的,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刑法执行并不是直接进行,而是通过对犯罪分子

5、在规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监督、考察的间接方式进行,这就是缓刑执行,只是这种缓刑执行的强度比被判处刑罚执行强度较轻,但只要通过了缓刑的执行,就可以推定犯罪分子得到了改造。从而达到了对的犯罪分子惩罚和教育的执行效果,原判刑罚就不需要再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缓刑的执行就实现了刑罚执行目的。缓刑的特点缓刑这种刑罚执行方法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是条件性,缓刑规定不执行原判刑罚附有严格的条件,只有通过了规定的条件才能免除刑罚的执行,对于不符合缓刑执行条件的,不但不能视为刑罚已执行,还要恢复原判刑罚的执行。二是期限性,缓刑

6、规定不执行原判刑罚有一定的考验期,只有通过一定时期的考察,才能检验出犯罪分子是否得到改造,刑罚的目的是否达到,从而决定原判刑罚执行与否。三是减缓性,减缓性就是对实刑执行强度的减轻,执行期间的延缓,给轻刑罪犯在执行中一定的宽大,体现了我国刑法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立法宗旨。根据缓刑犯改造的表现,延缓后仍有继续执行的可能性。缓刑与其它刑罚执行方法也有区别,缓刑与死缓都是减缓执行强度的执行方法,但两者是不同性质的刑罚制度:1、适用的条件不同,缓刑是以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而死缓是以判处死刑为前

7、提的;2、执行方法不同,缓刑是把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劳动改造,进行考察,不予关押,而死缓则是将罪分子监禁起来,强迫劳动,以观后效;3、期限不同,缓刑考验期受原判刑罚限制有不同的期限,而死缓的期限法律则明确规定为二年;4、法律后果不同,经过缓刑考验,按照犯罪分子的不同表现,或者不再执行刑罚,或者撤销缓刑。死缓期满以后,根据不同情况,或者减刑,或者执行死刑。缓刑与监外执行都采取不予关押的执行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1、适用范围不同,缓刑只适用于判处较轻刑罚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监外执行则适用于被判无期徒刑

8、、有期徒刑、拘役的情况。适用范围比缓刑要广;2、适用条件不同,监外执行是基于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存在为条件,侧重考虑现实性。缓刑则是以不致于危害社会为前提,更注重未来条件;3、执行的时间不同,监外执行是判决确定后的变更执行方法,缓刑是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的;4、法律后果不同,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后即恢复原执行方式,缓刑只有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才能撤销缓刑变更执行方法,除此之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二、缓刑的适用缓刑的适用主体及范围缓刑的适用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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