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专利奖励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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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专利奖励试行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甘肃省专利奖励试行办法》已经2015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伟平                                                                   2015年1月14日甘肃省专利奖励试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鼓

2、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实施与运用,表彰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产生显著效益的专利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甘肃省专利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甘肃省专利奖(以下简称省专利奖),省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专利奖贯彻尊重人才、激励创造、崇尚创新、促进转化的方针;实行科学、民主的评审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专利奖励委员会,省专利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省专利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管理

3、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专利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组成省专利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专利奖的评审工作。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五条省专利奖授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得到实施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专利。  前款所称专利,包括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前款所称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二)专利权有效,权属明确;  (三)在本省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六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在

4、评审时应当以专利的技术先进性、运用及保护措施和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因素为重点。  外观设计专利在评审时应当以专利的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运用及保护措施和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因素为重点。  第七条专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保密专利和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  (二)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已获得中国专利奖的;  (四)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的。第三章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八条省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省专利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授奖比例为1∶4∶5,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外观设计只能授予二

5、、三等奖。  第九条省专利奖候选专利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市、州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中央在甘单位;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甘肃省科技功臣;  (五)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  第十条申报省专利奖的,应当填写《甘肃省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二)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

6、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措施说明;  (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被推荐的专利材料后,提交省专利评审委员会。  省专利评审委员会按照奖励范围和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省专利奖励委员会根据省专利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拟奖专利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0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及时处理。

7、  省专利奖励委员会对公示后确认的授奖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向获得省专利奖的专利权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5万元、3万元、1万元。  奖励经费纳入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可以提出调整省专利奖奖励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剽窃、冒充、侵占他人的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省专利奖的,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

8、,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公告。有过错的专利权人五年内不得申报省专利奖。  第十六条推荐单位及推荐人协助他人骗取省专利奖的,由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其推荐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省专利奖励委员会和省专利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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