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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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  篇一:浅析破产撤销权  浅析破产撤销权  【摘要】撤销权作为体现破产法公平原则的一项关键制度,在保障破产立法宗旨实现、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纠正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各国破产立法所重视。我国新《破产法》确立了撤销权制度,对打击破产欺诈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从破产销权行使的主体、行使方式,新旧破产法破产撤销权的比较分析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对破产撤销权制度的完善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破产撤销权;新旧破产法比较;新破产法的不足  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对破产债

2、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申请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并将因为该行为产生的财产利益回归破产财团的权利。依据大陆法系理论,破产撤销权制度是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破产法的延伸。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承袭罗马法及大陆法系的民事欺诈制度,但是,却是最早将欺诈以单行法加以规定的国家。  1撤销权权利的行使  行使权利的主体。依破产法原理,破产管理人作为撤销权的主体,本没有什么争议。然而根据民法原理,权利主体必须是权利的承受者,而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作为权利主体,却不享有其利益,显然与民法理论相悖。因此,

3、破产理论上对此有破产管理人权利说、破产人权利说、破产债权人权利说三种主张。其中以破产债权人权利说为通说。笔者亦赞同此说,认为管理人拥有管理债务人财产的法定职责,为债务人财产不受损害和维护债权人利益,撤销权只能由管理人行使,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都不能行使撤销权。但在有些重整案件中,属于管理人的权利有可能会由经营债务人自己行使。  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期间。关于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方法,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为之。在撤销权诉讼中,究竟何人充当被告,则因被撤销行为的性质不同而不同。如果诉请撤销的行为为破产人的单方

4、行为,则以破产人为被告;如系双方行为,则以行为的相对人为被告,不必以债务人及行为相对人为共同被告;若同时请求同时请求返还利益而另有受益人时,则应以受益人为被告。  篇二:论破产撤销权  论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  摘要: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制度是民法中撤销权制度的延伸,指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对  于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所享有的请求人民  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破产撤销权制度在于保护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整体的利益。本文立足于  破产撤销权的基本理论,论述了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范围、行使及其效力。  关键词:撤销

5、权债权人整体利益有偿行为恶意  破产法上的撤销权,是指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  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所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各国破产  法对该项权利称谓不同,在德国称为“取消权”,在日本称为“否认权”,在英国称之为“否  决权”(avoidingpower),在美国及我国台湾破产法中称为“撤销权”。虽然称谓不一致,  但其实质内容是一样的。  撤销权起源于罗马法上的“废罢之诉“制度。[1]在查士丁尼时代,即以保罗诉权承认债  权人的撤销权。根据该制度,债务人的行为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

6、为,有偿行为以债务人有  侵害意思与受益人对侵害事实有认识为要件,无偿行为则不要求主观要件。到14世纪,意  大利首创不以债务人主观(来自:小龙文档网: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要件为必要的撤销权制度。这一制度首先是在民法中发挥作用,后  来逐步延伸到破产程序中,成为破产法上的重要制度。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制度是民法中撤销  权制度的延伸,这一看法也已经是学者们的共识。  破产撤销权制度在于保护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整体的利益。保护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整体利  [2]益的制度除了破产撤销权制度,还有破产无效行为制度。很多国家要么采用破产撤销权制  度,要么采用破

7、产无效行为制度。德国、美国等国家采用破产撤销权制度。在我国1995年  颁布实施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中,仅仅在第35条规定了破产无效行为制度,它与国外破  产法上的撤销权性质不同。而在XX年的《破产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第33条、34  条、35条的规定则采用了破产撤销权和破产无效行为制度两种制度并存的立法模式。  破产撤销权制度与破产无效行为制度的主要区别是:(1)两者建立的基础不同,关于  破产宣告的效力,有溯及主义与无溯及主义两种立法例。英国法承认有溯及主义,认为破产  程序剥夺债务人管理和处分其财产的效力及于程序开始前法律规

8、定的期间内债务人之有关  财产的行为,并使之归于无效;德国法则承认无溯及主义,认为破产程序开始的效力只能及  于债务人在程序开始后所为的行为。针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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